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表示,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通知,我国将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通知还称,将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记者了解到,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车船税优惠政策中,未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做出明确的排量要求。而这次出台的新规,则明确提出了节约能源乘用车应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按照四川现行的车船税标准,1.0升(含)以下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180元;1.0升至1.6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
这些车型可以在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以公告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