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货车补贴标准
四、燃料电池车补贴标准
海口按国家标准60%给予补贴
2014年9月10日,《海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海口市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配套基础设施主要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20%,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600万元。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新疆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
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设施用地和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支持。对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内蒙古新能源公交车最高补8万元
2015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的通知》。根据通知,2015-2019年期间,对达到国家对内蒙古自治区制定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
乌鲁木齐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补贴
近日,乌鲁木齐市发布《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对公交企业购买并在本市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市财政将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对公交企业规划建设的公交专用充电桩,由市财政按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