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元一盒的鹿鞭丸检出“伟哥” “西地那非”了解一下
安徽省潜山市一企业在鹿鞭丸产品中添加“伟哥”成分的行为,被职业打假人送检后曝光。此前,这款产品在视频平台多个直播间中售卖。
澎湃新闻了解到,该案已有多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此前在网上发布的鹿鞭丸宣传资料。本文图均为受访者供图
多个直播间曾售卖的鹿鞭丸,送检后发现“西地那非”
来自湖南的陈斌(化名)向澎湃新闻报料,有安徽企业因为生产和销售添加了“伟哥”成分的鹿鞭丸,被警方立案调查。
陈斌并不讳言自己是职业打假人。2022年2月份,他在主播“徐大嘴”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后,花几千元购买了几盒鹿鞭丸试吃。之后他发现,账号为“风雨战队-麻辣肌王菲”的直播间主播同样销售同款鹿鞭丸,该主播加V认证的信息为“WFF职业卡运动员”,有80万粉丝。
陈斌称,两位主播销售的都是来自同一厂家的产品,分别为180元的“鹿鞭丸”和980元的“鹿宝丸”,均暗示有“壮阳”效果。
澎湃新闻看到,“鹿宝丸”是一个木制盒子包装,内装有两瓶,一瓶六颗,共120克。包装盒信息显示,配料包括黑芝麻、鹿鞭、黑豆、桑葚、黑枸杞、木糖醇、蜂蜜、黄精、养殖梅花鹿鹿胶、人参等。
陈斌称,自己吃过之后感觉心跳加速、脸红、恶心、头晕,之后决定将产品拿去检测机构检测。
河南泰庆质量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显示,“鹿鞭丸”“鹿宝丸”两款产品都检测出了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会产生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是一种应当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其商品在中国的俗名“伟哥”被广泛熟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规定,“西地那非”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陈斌称,自己要求商家退钱,然后把卖出去的东西召回、销毁。不过,商家却要求把货寄回才能退钱。他认为这是有毒有害食品,要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公安介入,多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产品外包装显示,委托方为安庆市潜山市九牧皇家鹿业有限公司,生产商为安徽至舒堂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收集材料、公证后,陈斌向潜山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举报。
澎湃新闻注意到,潜山市政府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直通车中曾对该举报答复称,2022年5月27日潜山市公安局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涉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市监局对所涉公司的9个批次产品实施了抽样送检。
2022年7月11日,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安徽徐大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潜山九牧皇家鹿业有限公司、安徽至舒堂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至潜山市公安局,潜山市公安局经审查于2022年7月12日和7月28日对上述移送案件立案侦查,并向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立案告知书。
答复披露,潜山市公安局成立专班,多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发布的2022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件稿件中披露,2022年5月27日的突击检查中,现场发现疑似添加药品的鹿鞭丸2850瓶和鹿血丸290瓶,散装鹿鞭丸180000颗,散装鹿血丸51100颗。
执法人员对以上产品抽样送检。经检验,部分批次鹿产品含有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等药品成分。截至检查时,添加药品成分的鹿产品货值金额为504362元,违法所得28540元。
之后,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查封的相关鹿产品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陈斌向澎湃新闻展示的潜山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显示,潜山市已经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的委托方负责人王某执行逮捕,目前羁押在潜山市看守所。
此外,参与产品销售的人员中有人在厦门。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该局认为有犯罪事实且属于该局管辖,决定立案侦查。
销售方已被取保,称会承担责任
3月15日下午,陈斌所购鹿鞭丸的销售方——安徽徐大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生,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此前公司对该产品违法添加并不知情,公安介入后自己也配合调查,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公司会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胡先生称,这家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主要做鹿产品的孵化,之前为一些企业在直播间代理、售卖商品,代理这款鹿鞭丸产品的时间并不长,主要靠主播来卖,“不需要签约,开通视频平台精选联盟,主播就可以直接去挂你的东西卖”。
胡先生称,公司代理产品之前,会看生产厂家的相关许可证、生产资质及相关标签标识等。公司代理这款鹿鞭丸产品之前,已经看过厂家提供的质检报告。但是厂家在鹿鞭丸里面添加这些禁止添加的物质,肉眼根本看不到,无法辨别。
他介绍,目前厂家的相关资质已经被吊销,公安机关也对相关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胡先生说,去年4月份之后就停止了该款产品的售卖。“接下来看法院怎么判定,该承担的责任我都会承担。”他说,以后从事食品行业要更加谨慎,特别是保健类的食品,一定要多批次检测。
3月15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案件在去年底已经起诉至人民法院,目前还没有判决。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黄舟雄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食品,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黄舟雄表示,对于委托加工方、生产方以及销售方是否“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原材料采购、食品配方、食品质量检验验收、食品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