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河南郑州,毕永4S店试驾越野车,店员要求登记身份证,谁知开完一圈回来
河南郑州,毕永4S店试驾越野车,店员要求登记身份证,谁知开完一圈回来,店员已为他办好15万贷款。毕永不想买车,要求取消贷款,双方争执未果,之后数日店员通过电话轰炸毕永:不买可以,但要支付3000元手续费!
毕永是郑州本地人,家庭条件优渥,个人收入丰厚,名下有房有车,他没有什么不良爱好,主要兴趣都在车上,尤其钟爱越野车。事发当天,毕永去4S店开车,店员陈明见有生意上门,立即笑脸相迎,并向毕永介绍起各款车型,转了一圈后,毕永被一辆外形拉风的越野车吸引。毕永流露出试驾之意,陈明见状十分欣喜,表示可以试驾,但为防止风险,需要客户登记一下身份信息,留下联系方式并签字确认。毕永以前也买过车,认为商家为防止客户把车开跑,登记信息是常规操作,于是他没有多想,爽快地在一份文件上签字,并将身份证件交给陈明,自己则迫不及待地上车。
等毕永开车转完一圈回来,觉得这辆车子虽然外观好看,但开起来感觉一般,属于花架子类型,于是不想购买,把车子停好后,毕永想拿上证件离开,不料却被陈明拦住。陈明告诉毕永:先生您好,在您试驾期间,已为您办理好15万元贷款,只要您在贷款协议上签个字,再去开个户还款就行!毕永听完当场懵圈,这也太积极主动了,自己只是试驾一下,又没说要买车,更别说是贷款,于是果断拒绝签字,陈明几次催促无果后翻脸,两人当场就闹得很不开心。理论一番后毕永离开,本以为这件事只是小插曲,万万没想到,接下来的几天,陈明不停给他打电话,称贷款已经办理下来,并让毕永过来取车。这种情况下,毕永自然没有好气,两人言语间火药味十足,毕永眼见无法说通,直接拉黑陈明,对方竟换了个号码继续打,毕永不厌其烦。
(相关资料图)
最终迫于无奈,只好和陈明协商解决此事,陈明表示退车可以,也同意解除借款协议,但必须支付3000元手续费,并称这是之前为毕永办理贷款垫付的费用。
毕永无法接受这个条件,只是试驾一圈,就要花费3000元,这纯粹是拿自己当冤大头!虽然并不缺钱,毕永也不想这样被人坑,于是找来调解员,想到车店协商解决。
可当毕永带着调解员来到,却没有找到陈明,车店老板表示,陈明已经出差,目前不在店里。
不过老板也承认,借款之事确实存在,但他表示此事和车店无关,是陈明自己在瞎搞,陈明作为一名新来店员,为了招揽生意,做事未免过激。
老板向毕永作出道歉,承认店里确实存在管理漏洞,是他们的工作疏忽,导致双方之间产生误会,并当着调解员的面,删除毕永的联系方式。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即便真有贷款协议,毕永也无需还款。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即使真有贷款协议,并且毕永也签过字,但由于他是被陈明欺骗而签字,此种情形已违背他本人意愿,只要申请撤销,贷款合同就会失效,自然无需还款。
同时,3000元手续费,毕永也无需支付,因为这笔费用,是陈明擅作主张借款产生,其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陈明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否则属于侵犯隐私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本案中陈明通过电话轰炸毕永,已经涉嫌侵害隐私权,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无论他是不是新来的,车店作为用人单位,需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承担相应替代责任。
3.陈明的行为,还涉嫌违法犯罪。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毕永到车店买车,可以选择是否购买,也可选择全款还是贷款,在此之前商家应如实告知情况。
陈明没有告诉毕永实情,私自替毕永办理贷款,强行要求毕永买车,已经违反此法规定,侵害了毕永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陈明被毕永拒绝后,不停通过电话骚扰对方,否则要求毕永支付3000元费用,这种行为涉嫌强买强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可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若是毕永找的不是调解员,而是直接报警,陈明可能要受到拘留处理,现实生活中,有些不良商家为促成生意,甚至会使用暴力,这种情况还可以强迫交易罪论处,最高判刑7年。
人无信不立,做生意更是如此,买卖不成仁义在,若是只追求利益,为赚钱不择手段,这样的生意势必不会长久,甚至可能会违法犯罪。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陈明是新来的店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