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田赋制度研究的新进展——《兰溪鱼鳞图册合集》“凭条”读后-环球新视野
浙江师范大学胡铁球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浙江鱼鳞册的搜集、整理、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顺利完成,胡铁球、李义敏、张涌泉主编《兰溪鱼鳞图册合集》(全250册)正式出版。几年来,我一直关注这一项目的进展,我为这一成果的取得感到由衷高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项目开题之初,胡铁球就一再说,746册“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中夹杂了一批“凭条”,或许就是突破之点。那时,他的研究尚未展开,讨论无法深入。四年过去了,回头再看,突破点之一,果然就在这批“凭条”以及后来发现的8万条“批注”上。关于“批注”的价值,我在另一篇评论中有专门论述。本文仅讨论“凭条”。
胡铁球认为,同治年间,兰溪县在鱼鳞图册的攒造过程中,颁发了一种“凭条”。凭条上写明业户姓名、住址、土地类别、面积、坐落字号、四至、土名等信息,有佃户的写明佃户。这些信息与鱼鳞图册的内容完全一致,故可将此类凭条视作鱼鳞图册的简本。实际上,将若干份凭条合在一起,便成为省略了土地简图的地籍册。
胡铁球等人在《同治兰溪鱼鳞图册》及民间搜寻到42张凭条,其中40张注明同治五年至六年由兰溪县清赋局发放。依原设计,鱼鳞图册绘制完成后,清赋局通知业主一个月内前来清赋总局核对地权信息,并将凭条换取“印单执照”,即正式的地权凭据。
胡铁球等人认为,绝大部分凭条并未按照这一设计缴回清赋总局。这是因为,兰溪一县有十几万号地块,用凭条换取印单执照,意味着十几万乡民需亲自赴县清赋总局办理核对地籍信息,等待有司填写并颁发印单诸事宜。如此多的乡民进城,是不可能的。因此,核对地籍的工作无法进行。
在我看来,这一算法可以再精确一些。据光绪《兰溪县志》卷二“丁口”记载,光绪元年(1875)兰溪进行保甲登记,当时本地城乡男丁共41557口,外来男丁4110口。保甲登记的可靠性高,可以据此作进一步分析。
假设是时兰溪本地人口性别比为105,则本地成年女性人口为39578(41557/1.05),本地成年总人口为81135(41557+39578);设16岁以下儿童占总人口的40%(《浙江人口志》,中华书局,2007年,第520-521页),本地总人口为135225[1+(0.4/0.6)]。假定外来人口多为男性青壮年,只有半数携带家眷,共有人口0.6万,那么,光绪元年兰溪县人口合计约为14.1万(13.5+0.6)。
洪武二十四年(1391)兰溪全县人口23.3万,在从1391-1851年的460年间,即便以1.5‰的低速增长,人口也翻了一倍,战前兰溪人口至少达到45万,战后本地人口只占战前人口的30%(13.5/45),70%的人口死于战争。1949年兰溪县人口35.9万(《兰溪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48页),从1875至1949年,兰溪县人口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这是一个很高的增长速度,既说明战后兰溪人口的补偿性增长,也说明光绪元年的兰溪户口不会高估。
以平均每户5口计,合计有户2.7万(13.5/5),即大约有2.7万个粮户,无论一个粮户有多少个地块的田地,办理登记,每户只需要1人。这样,一个月内每日赴县乡民多达900人(27000/30);假使放宽至两个月,每日赴县乡民仍然多达450人。况且,这里的“每日人数”指的是经过合理安排才能达到均匀水平。也就是说,即便将每日赴县办理凭条核对的人口降低到这样的水平,也仍然是一件不可能完成之工作。
这一与“凭条”看似无关的数据分析,其实有关。它启发我们从县域的视野来考察兰溪的田赋征收。已知光绪元年兰溪县有大约2.7万个粮户,于是,有司必须每年印制2.7万件“上忙下忙执照”,发给已经交纳田赋的粮户。这是每年兰溪有司的日常工作,没有执行上的困难。
需要讨论的是围绕发放“上忙下忙执照”展开的程序。由于“上忙下忙执照”是印刷的,且都名是留给办事人员填写的空格,就说明“上忙下忙执照”一定是从县有司领取的。县户房依田赋征收册将“上忙下忙执照”发放到下辖各都,各都董依各都之田赋征收册进行核实后,将“上忙下忙执照”发放到下辖各图,各图正与册书依各图田赋征收册进行核实后,在收取各粮户当年田赋银两的同时,将填写好的“上忙下忙执照”发放到粮户手中。各级办事部门依以上程序办理后,再反方向,由图至都,由都至县,分别记录于各图田赋征收册、各都田赋征收册与县田赋征收册,核对无误后,是年田赋缴清,银两上缴县库。
既然存在这样一套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完备的田赋征收会计体系,县清赋总局就不可能设计一套绕过都、图,且直接与粮户打交道的机制。同治五年八月五庄的一件凭条如下:
今据业户苏应柳民地六斗,结实壹亩伍分正,坐落下推字叁百叁拾伍号,十一都三图午塘五塘庄,土名蓑衣头。先给凭条,随赴城局,有契据者盖用戳记,无契据者换给印单管业,限一个月为期。业户住十一都三图屯坟庄,佃户方。
东至三百三十六七八九号,南至三百四十七号,西至三百三十一二三四号,北至三百二十五号。
同治五年八月日清赋局经查
凭条上的“五塘庄”三字是印章,应当是五塘庄的图董或册书盖上去的。至于业主所居住的屯坟庄,则是村庄之庄,而非图、庄之庄。本凭条的原意是说,如果还保留有土地买卖的契约,依凭条就可以在原契据上盖章。如果契据遗失,政府将凭条与鱼鳞图册校对过之后,就换给粮户印单。
胡铁球等认为:“图董(册书)会依据鱼鳞图册的信息填写凭条,发给业户,并盖用印章,以作凭据。凭条是按土地字号发放的,若某一土地字号为多个业户共同拥有,则按照各业户拥有的土地情况分别发给,也就是说一个土地字号可以发数张,甚至数十张凭条。”由此看来,凭条发放的量远远超过“上忙下忙执照”发放的量。不仅如此,从这一分析可知,所谓土地确权工作的凭证颁发,主要是在图即村庄一级进行的。
不过,由于涉及在旧契上盖上县印以确权,这事儿就不能让图正、册书替代,也不能让各都的清赋分局办理,而必须由粮户亲赴县局办理。需要追问的是,如果是在断卖契的白契上盖章,政府还要收取地价3%的契税吗?如果政府必须收取契税,战前农民不赴县办理契税手续,不领取契尾,为什么战后农民要多此一举呢?如果说不颁契尾,只是在白契上盖章,有谁见过这样的契约呢?至此,我们明白,所谓“有契据者盖用戳记”一句是制度层面的必要交待,因其数量有限,并不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挤兑。对于大多数粮户而言,只要不办理产权的全部转让,就不需要有司颁发契尾,他们在村庄上就能完成土地的确权。这一确权过程的终端,就是《同治兰溪鱼鳞图册》上的批注。详见另文。
现在讨论“无契据者换给印单管业”一句。印单执照的模样是这样的:
执照
兰溪县正堂陶为给与印单事。今据粮户王瑞祀,拍民中地亩陆分正厘,坐落一坊都图庄金字叁百贰拾贰号,土名大堂山下坞口殿边。报明契据遗失,合给与印单管业,须至印单者。
东至贰百玖拾玖号,南至叁百贰拾壹号,西至叁百贰拾壹号,北至叁百贰拾三四号。
同治六年二月日给
光绪元年正月过入鲁班师庙户金字叁百贰拾贰号附件
由于田赋收据也称为“执照”,所以,研究者将其命名为“印单执照”是妥当的。这份印单执照钤有骑缝官印,表明不仅是有司印制的,而且有司钤印后发放的,即有司将乡民土地确权之权力下放到了图董册书手中。由于颁发印单执照并不需要收取契税,故有司也就不必将此权紧紧握在自己手中。
胡铁球等人正确地指出,与凭条相比,印单执照无业户住址,无佃户信息;与鱼鳞图册相比,无业户住址信息。暂且不论这些信息的缺失是不是会对以后的土地交易产生影响,我们只知这种印制的“执照”也是按土地字号发放的,其数量应当与凭条一致。既然凭单与印单执照的填写与发放都是图正、册书操作的,且数量巨大,那么,在发放了凭条之后,再发放印单执照就显得毫无道理。据研究者统计,全县共发放印单执照4000余件。这一数据相对于全县数十万件凭条可谓微不足道。以今天的眼光看,这些印单执照大概就是制度设计不周密的代价。
可以计算一下这些代价的绝对价值与相对价值。民国《汤溪县志》卷十五记载,依同治五年兰溪清赋章程,“按亩捐钱十余文”,以当时全县20万亩土地计,以“十余文”为15文计,可得钱300万文。假定发放的4000余件暨4500件印单执照属于浪费,又假设每人日填45件,4500件印单执照的填写浪费了100个劳动日(4500/100),每人每日工资以120文计,则浪费1.2万文(100×120),占全部“捐钱”的0.4%(1.2/300)。从总体上看,兰溪县的土地确权工作流程的设计还是合理的,虽有浪费,但微乎其微。
总之,胡铁球等对于“凭条”的研究相当扎实,体现了他与他的研究团队考据史料的强大能力。本文在其研究基础上添足,其实是想告诉大家,《同治兰溪鱼鳞图册》的出版,为我们打开了从县域角度研究清代田赋制度的新通道。以前乡村中留存于各家各户的契约文书,可以在县域的范围内得到整合,并赋予新的解释。(作者系三江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