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中生以下情形可被开除 学生不满处分可申诉
变化1
限制最严重处分类型的适用
现行《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局1991年印发,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历经二十多年,该文件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首都教育发展形势,属于需要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办法相比,新版《办法》有多处变化。
奖励方面,删除了一些具体奖励和学生集体奖励的条件和办法,仅对学生奖励做出原则性指导,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好推动学生取得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处分方面,《办法》明确了处分的种类以及在义务教育阶段及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的适用类型。“其中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规范这种最严重的处分类型的适用。”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除此之外,《办法》对处分的实施程序、撤销程序及认定主体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范了处分程序,包括做出处分的主体、决定程序、备案程序以及处分决定书的送达等。
变化2
学校须建学生处分申诉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学生申诉部分,规定“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如果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这是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北京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声音
首都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田国秀
申诉过程包含着丰富的教育契机
“申诉”条款的设立意义重大。所有奖励与处分的目的都是为了育人,奖励、处分都是手段。确保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申诉权,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申诉权利的落实和申诉流程的完整,就是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的维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权力博弈的过程、权利表达的过程本身包含着丰富的教育契机与教育内容。
学校、教育机构要本着教育学生、爱护学生的目的保证申诉环节,认真对待申诉内容。借助申诉过程中的交锋、对质、说理,维护学生的主体性,提升学生的责任感,培养富有独立意识、具有民主精神的青年人。
■ 链接
申诉流程
1 学校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2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4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5 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6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区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采写/新京报记者 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