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洗钱等“七宗罪”,江阴银行遭央行重罚198.8万
江苏金融监管年内最大罚单日前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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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阴银行因违反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七项违法行为,被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罚款198.8万元。
根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以及江苏银保监局披露的处罚信息,今年以来共有23家辖内金融机构(不含险企)遭受处罚,而江阴银行本次被罚款近200万元,大幅刷新年内罚金纪录。
具体来看,江阴银行这“七宗罪”分别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违反金融统计业务管理规定;违反货币金银业务管理规定;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违反国库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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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此外,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根据已披露信息,尚无法确定江阴银行违反了上述哪些条例,不过依据处罚金额可以大致判断,该行此次遭受了30万元的顶格处罚。
江阴银行另一项主要违法行为是涉及洗钱。在此环节,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对该行及相关责任人实施了“双罚制”:时任该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黄某某,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同时被罚款6万元。
而银行运营管理部的核心职能之一,是负责会计、储蓄、出纳等柜面业务的管理工作,反洗钱即为其中重要一环。
尽管江阴银行在定期报告中多次强调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并将重点可疑洗钱交易涉及账户列入操作风险定量指标管理,但此次受罚表明,该行在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上还并不完善。
就此,南京某股份制银行业务人士向江苏金融观察表示,反洗钱业务涉及多个业务条线,需要一线人员和机构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有较高程度的重视,才能从薄弱环节加强监测,增强反洗钱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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