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收警示函:涉及财报更正不及时、高管短线交易等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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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财经严明会10月26日,易事特(300376.SZ)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何佳、时任总经理陈硕、财务负责人张顺江、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副总经理万祖岩、公司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易事特2019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导致2019年多计贸易业务收入5.6亿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4.5%,截至目前,公司未进行差错更正。
同时,公司在2020年前三个季度对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相关贸易业务收入误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08亿元、4.77亿元和6.68亿元,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27.08%、23.57%和18.53%。公司迟至2021年6月25日才对相关期间营业收入作出会计差错更正。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易事特董事长何佳、时任总经理陈硕、财务负责人张顺江、董事会秘书赵久红未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副总经理万祖岩的配偶段亭羽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至12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2020年11月3日和18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4.4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8.18万元;11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0.9万股,卖出成交金额8.42万元;12月14日买入公司股票2.0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7.51万元;12月23日卖出公司股票2.06万股,卖出成交金额17.82万元。
东方集团自2020年7月24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因主动减持或被动稀释原因,持有易事特股份的比例从37.8841%下降至32.3889%,累计变动幅度为5.4952%。作为持股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股份累计变动幅度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易事特公司股票并及时公告。
综上,广东证监局决定易事特、东方集团,及上述董事及高管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易事特表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东方集团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