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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称网购限额5000元系误读 "剁手党"无限额畅购

时间:2015-08-01 16:28:05    作者: 8737137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一财:意见稿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那么通过最高级别验证的客户是否受限于这条规定?还是说他们可以无限额地支付消费?

  央妈:理论上,监管部门不对这类客户(通过最高级别验证的客户)作支付账户消费限制。但是因为安全考虑,往往支付机构反而会对客户的支付账户消费进行限制。

  我们提倡,将第三方支付账户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综合账户,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第二种是消费账户,尽可以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自己的同名银行账户。前者(综合账户)开户需要使用5种方式以上进行交叉验证身份,后者(消费账户)需要3种以上交叉验证。

  综合账户年支付账户消费额不超过20万元,消费账户不超过10万元。当然,他们如果使用银行账户消费同样是没有限制。

  一财:在起草意见稿是如何考量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资金安全性?

  央妈:银行账户是银行信用,支付账户是企业信用。

  支付机构是企业账户,账户金额比较大,企业挪用客户存款的事件也屡屡发生。例如,有些预付卡企业卷款逃跑或者企业破产,那么企业的预付卡就消费不了,将是消费者自己买单。而不久前出台的存款保险制度则规定对个人存款账户50万以内的赔付,这比企业信用安全等级高。

  一财:但是余额宝等宝宝类理财性质的利息比存银行利息高太多,那银行是不是也有可能到支付宝开户存款?

  央妈:如果银行跑到支付宝去开户,这就倒过来了。如果控制不好,传统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风险会相互传递,所以一定要把他们隔离开来,让传统商业银行到央行开户,通过央行跨行支付系统,去完成机构间的资金拆借。

  所以,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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