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下午,市民何女士跟朋友一起到巴城一家KTV唱歌时,因为服务员禁止他们食用自带的几包零食,而与对方发生了争吵。“我们自带的零食他们KTV也没有销售,没有办法给我们提供为什么就不准我们自己外带呢?”何女士有些想不通。
何女士说,17日下午1点,她约几个朋友一起到蓝湾国际附近一KTV唱歌,“这次我们买的是团购券,59元唱一下午。刚开始只有我一个人在包间里唱,后来我一个朋友过来带了几包零食,服务员进包间送饮料时看见桌上摆的零食后就说不准我们吃,要把零食收走。”何女士认为,KTV商家没有权利阻止顾客自带零食,“我们团购时付了套餐费,还有没有别的消费也应该是顾客说了算。何况团购网站上也没有提示说不可以自带零食。”
对此,KTV的工作人员说,不能自带零食是公司的规定,对于顾客外带的酒水和零食,他们将会把这些物品放到前台暂时存放,顾客离开时可以领回。由于工作人员执意要将何女士自带的零食收走,何女士和朋友最后也没继续留在KTV唱歌,生气地离开了。
律师冯剑介绍,根据《新消法》,KTV不准消费者自带零食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