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行数据,中国10月新增人民币贷款5136亿元,预期8000亿元,前值1.05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4767亿元,预期1.05万亿元,前值1.3万亿元。M2同比增13.5%,预期13.2%。
【2015年10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一、广义货币增长13.5%,狭义货币增长14.0%
10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36.10万亿元,同比增长13.5%,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高0.4个和0.9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37.58万亿元,同比增长14.0%,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去年同期高2.6个和10.8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5.99万亿元,同比增长3.8%。当月净回笼现金1122亿元。
二、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5136亿元,外币贷款减少174亿美元
10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98.15万亿元,同比增长14.4%。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92.65万亿元,同比增长15.4%,增速与上月末持平,比去年同期高2.3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5136亿元,同比多增480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1671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减少327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998亿元;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3881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302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519亿元,票据融资增加1836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减少395亿元。月末外币贷款余额8669亿美元,同比下降2.3%,当月外币贷款减少174亿美元。
三、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5785亿元,外币存款减少14亿美元
10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138.44万亿元,同比增长12.5%。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134.31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增速比上月末高0.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低0.1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增加5785亿元,同比多增960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5921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276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111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4848亿元。月末外币存款余额6508亿美元,同比增长3.1%,当月外币存款减少14亿美元。
四、10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99%,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94%
10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54.83万亿元,日均成交3.05万亿元,日均成交比去年同期增长98.3%。其中,同业拆借、现券和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分别同比增长46.2%、122.7%和103.9%。
当月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99%,分别比上月和去年同期低0.06个和0.7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94%,分别比上月和去年同期低0.07个和0.7个百分点。
五、10月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4361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2108亿元
2015年10月,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发生3700亿元、661亿元、905亿元、1203亿元。
注1:当期数据为初步数。
注2:2011年10月起,货币供应量已包括住房公积金中心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注3:自2014年8月份开始,转口贸易被调整到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货物贸易金额扩大,服务贸易金额相应减少。
注4:本月M2同比增速根据可比口径计算。
注5: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2015年10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
初步统计,2015年10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4767亿元,分别比上月和去年同期少8523亿元和1770亿元。其中,当月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5574亿元,同比多增53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减少1317亿元,同比多减628亿元;委托贷款增加1390亿元,同比多增347亿元;信托贷款减少201亿元,同比少减14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3694亿元,同比多减1283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2516亿元,同比少74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121亿元,同比少158亿元。
注1:社会融资规模是指实体经济(境内非金融企业和住户,下同)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其中,增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获得的资金额,存量指标是指一定时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获得的资金余额。
注2: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来源于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保监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3: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本外币贷款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和境外贷款。
注4:2015年1月起,委托贷款统计制度进行了调整,将委托贷款划分为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一般委托贷款。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委托贷款只包括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贷款人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向境内实体经济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般委托贷款。
注5:当期数据为初步统计数,当月比上月、比去年同期的数据为可比口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