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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新规:网上认购拟设“黑名单”制

时间:2015-11-18 09:17:39    作者: xiaowei    来源:东方财富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打新盛宴将至,即将发行的28只新股仍将沿用老规则,大批资金已先行潜伏打新基金分享“最后的狂欢”。而新的游戏规则已在征求意见中,按此新规,要在未来的打新盛宴分一杯羹显然已没有那么容易。

  “征求意见稿”参照此前的网下申购规定,新设了网上认购的 “黑名单”制。

  新股发行实施细则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记者从多家券商人士处获悉,近日沪深交易所、中登公司向各会员单位发布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包含了沪深交易所的网上网下申购流程及相关规定。与之前相比,本次征求意见将网上网下的申购日定于同一天,投资者不需要在申购当日缴款。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拟定了对于成功获配但没有缴款的投资者的惩罚措施等多项改革,并设立了参照网下申购的“黑名单”制度。

  “我们认为,之所以推出网上认购”黑名单“制度,主要是考虑到部分新股放开定价时由于定价过高或出现弃购的现象,甚至亦是出于与注册制接轨的考虑。”11月17日,广发证券 (000776.SZ)一位业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不仅如此,认购者在T+3日下午4点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被视为无效申购。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均规定,该部分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对保荐机构而言,涉及发行的各个环节压力都在加大。除了强化保荐机构的主体责任以外,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对主承销商的定价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定价低了,公司不满意,定价高了,弄不好要包销。”该人士直言。

  网上认购拟设“黑名单”制

  据沪上一家券商交易部人士介绍,“征求意见稿”参照此前的网下申购规定,新设了网上认购的 “黑名单”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届时,将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 ,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如上述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公司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该人士称,“此举主要是为了防范投资者盲目打新的风险。不过,初期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比较少。”

  至于如何认定放弃认购情形,则是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此外,较修订前相比,“征求意见稿”还对券商全权代理打新提出了严格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出,证券公司因违反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届时,交易所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对此,上述券商交易部人士表示。

  对网下申购而言,“征求意见稿”亦明确指出,配售对象已参与某只新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参与该只新股网上申购。中国结算公司以网下投资者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预缴款取消中签率大幅走低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预先缴款机制的取消,未来每批新股发行时点冻结的资金亦将大幅度减少。由此,新股申购将不再会对大盘的资金面造成较大的影响。与此同时,预先缴款的取消也使得投资者可以申购任意数量的新股。

  前述广发证券业务人士认为,在预交款时代,如果按上限申购,那就需要有对应上限的申购资金,很多中小投资者因为资金周转原因只能压缩申购数量。取消之后,投资者很可能一律按最高上限申购,上半年平均不足0.3%的网下中签率将可能进一步大幅度下降。

  “特别是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取消了询价环节,改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由于没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将有可能缩小一、二级市场价差,使得打新作为无风险纯收益的投资品种的现状也得以改变。”该人士预计。

  上述沪上券商交易部人士也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T日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可于T+1日150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网下获配股份及应缴款情况。

  不过,相比修订前,“征求意见稿”在具体的发行流程上有了较大的变化。其中,修订前,网下申购资金应当于T日1500 前到账;修订后,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500前到账。

  特别是,“征求意见稿”还对网下申购资金划付提出了四大原则。其中一条即中国结算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届时,中国结算公司将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实时反馈至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各配售对象的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下电子平台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此外,资金交收也顺延到了T+4日900前,中国结算公司将网下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深交所“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关键词阅读: 新股发行 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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