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监管部门设置有23倍市盈率上限,在以往的新股发行价格中,行业默认的都是按照前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进行计算,发行价对应市盈率没有高出23倍的;另一方面,发行定价还有一条不成文的约定,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数据出来后,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数据与前一个会计年度两者取“孰低”进行定价。
“根据监管部门的精神,此批暂缓发行后重启的新股,发行价都已2014年年报数据为准进行定价。”一位投行发行人员如此透露。
如此,此次重新开始初步询价和推介后确定的发行价,预计和此前暂缓前确定的发行价变化不会很大,这也是来自券商投行多位专业人士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