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履职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1月26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详见本公司于当晚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0)。本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相关调查的开展。
经核实,本次调查的范围是本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本公司将继续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本公司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9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2号)。公司对此调查高度重视,立即在公司内部对相关业务进行了紧急核查,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11月27日晚间发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2015-077)。之后,公司围绕此次调查,继续对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进一步核查。2015年11月28日,经多方了解核实,公司本次因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后续,公司将继续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9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45]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