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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支行将保险产品与贷款捆绑被罚

时间:2015-12-04 14:21:28    作者: xiaowei    来源:网易新闻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保监罚〔2015〕21号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

  营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135楼首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2年至2013年,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代理销售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保险产品。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工作人员与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银保专管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将购买保险产品与办理银行贷款进行捆绑,承诺贷款终止后可全额退还保费,承诺缴费后可按比例返还保费等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投诉保单的投诉材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向我会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其不存在强制要求贷款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也未承诺贷款终止后可全额退还保费或按比例返还保费的行为,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根据投诉人、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销售人员提供的材料等证据,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将购买保险产品与办理银行贷款进行捆绑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销售人员长期在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内销售保险并对客户进行销售误导,违反了我会禁止商业银行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的规定,阜成门支行对在该行发生的销售误导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我会对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我会决定对民生银行阜成门支行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1月20日

关键词阅读: 民生银行 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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