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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15-12-07 11:20:24    作者: zhangxp    来源:中商情报网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建兴路5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涵义: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银实业和第二大股东宝山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力合创赢、力合华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暂停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在公司实施股价稳定预案过程中,若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暂停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中银实业、第二大股东宝山鑫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按下列1-4项顺序依次循环实施:

  1、控股股东中银实业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中银实业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中银实业承诺,中银实业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增持过程中,若未出现暂停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中银实业一直增持公司股票直至总股本的2%为止,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第二大股东宝山鑫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在中银实业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总股本的2%,公司予以公告以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宝山鑫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宝山鑫承诺,宝山鑫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增持过程中,若未出现暂停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宝山鑫一直增持公司股票直至总股本的2%为止,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宝山鑫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总股本的2%,在公司予以公告以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每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少于10,000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对于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公司回购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且在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后,若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承诺增持公司股票完毕,在公司予以公告以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公司启动回购股票预案。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在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事实经过有权部门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及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计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本承诺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本公司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具体回购方案,自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回购义务。

  2、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后依法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损失及因向本公司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银实业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事实经过有权部门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及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计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损失及因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东方资产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损失及因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五)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评估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银实业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公司将根据国企改革要求,部分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扣除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股份,下同)。

  1、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20%。

  4、减持期限: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减持完毕。

  (二)股东宝山鑫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两年内,本公司无减持意向,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股份)。

  (三)股东力合创赢、力合华富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减持价格不低于银宝山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80%,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银宝山新全部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首次减持银宝山新股票或持有银宝山新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拟减持所持的银宝山新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任一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自公司违约之日起不得在证券市场进行再融资;

  3、本公司同意依法处置相关财产,用于履行股份回购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中银实业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任一公开承诺(包括“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关于发行人租赁厂房承担损失的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在承诺期间,若本公司违背承诺减持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3、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期间应获得的发行人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4、本公司同意依法处置本公司相关财产(包括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用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或增持发行人股份以及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东方资产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本公司同意依法处置本公司相关财产,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股东宝山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任一公开承诺(包括“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关于发行人租赁厂房承担损失的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在承诺期间,若本公司违背承诺减持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3、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期间应获得的发行人现金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4、本公司同意依法处置本公司相关财产(包括本公司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用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东力合创赢、力合华富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银宝山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银宝山新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在承诺期间,若本合伙企业/本公司违背承诺减持所持有的银宝山新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银宝山新所有。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承诺人未能履行任一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承诺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承诺人履行完公开承诺为止,未领取的薪酬归公司所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承诺人同意依法处置其相关财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以及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在当期利润分配中将包含现金分红。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含10%)。

  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详细内容,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的。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全部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八、前期差错的更正

  1、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对2012、2013及2014年度境内销售模具收入确认方法作出了调整,由原来“在客户预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调整为“在客户终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公司在编制2012、2013及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境内销售模具按调整后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了更正,调减营业收入合计3,525.92万元,占2012、2013及2014年度调整前营业收入总额的0.81%;调减净利润合计480.95万元,占2012、2013及2014年度调整前净利润总额的2.26%,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之“四、(一)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方法”。

  2、报告期内,公司于2013年1月起对模具产成品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第一次试模(T1)调整为模具验收合格达到发运条件(T3)。公司在编制2012、2013及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对模具产成品的划分标准改变导致的影响进行了更正,2012、2013及2014年度调减营业成本合计313.50万元;调增净利润合计266.47万元,占2012、2013及2014年度调整前净利润总额21,283.78万元的1.25%。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一)资产状况分析及减值准备的提取情况”之“1、(1)资产总体状况”。

  上述两项前期差错更正后,调减公司2012、2013及2014年度净利润合计214.48万元,占2012、2013及2014年度调整前净利润总额21,283.78万元的1.01%。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由此导致公司本次申报合并财务报表与公司招股意向书(预披露稿)存在一定的差异。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之“四、(一)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方法”。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015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22.51%和5.68%;2015年7-9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9.58%,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30.52%(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详见“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十、公司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变动情况

  本公司预计2015年度营业收入将小幅增长,与上年相比增长幅度为10%—25%,营业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为0%—1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十一、主要风险因素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大型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精密结构件成型生产和销售,可为客户提供从模具研发、设计、制造及后期的注塑成型、产品组装等“一站式”服务。因公司产能有限,公司实施有限产能向优质客户集中的策略,从而导致公司向前几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向前5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95%、58.24%、55.98%和59.14%。如果主要客户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其采购政策、采购量或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客户集中的风险。

  2、租赁厂房和员工宿舍的风险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自有生产经营及附属配套房产53,734.38平方米,公司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的厂房和员工宿舍面积合计为229,997.87平方米(不含天津科技租赁的3套天润公寓和惠州科技租赁的13间宿舍),其中有8处总建筑面积为87,909.11平方米的厂房和员工宿舍出租人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占公司经营场地总面积的30.98%。鉴于上述出租方未能取得该等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如果该等房屋被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导致公司停工、搬迁,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SILVERBASISTECHNOLOGYCO.,LTD

  2、注册资本:9,530万元

  3、法定代表人:刘金柱

  4、成立日期:2000年10月27日

  5、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09年6月30日

  6、住所及邮政编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建兴路5号518108

  7、电话、传真:0755-276429250755-27642925

  8、公司网址:http://www.basismold.com

  9、电子信箱:public@basismold.com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是经财政部财金[2009]49号《财政部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由银宝山新实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银宝山新实业以截至2008年9月30日经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157,385,002.01元,按照1:0.5146614923的比例折合股本8,1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剩余76,385,002.01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9年6月30日,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4403061033809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由银宝山新实业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为中银实业、宝山鑫。各发起人以银宝山新实业截至2008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8,100万元作为出资。

  三、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假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3,178万股。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财金函[2012]28号批复,中银实业应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划转所持公司股份317.80万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上述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注:SS代表State-ownedShareholder,指国有股东(下同)。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阅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二)发起人及其他股东持股情况

  1、发起人持股情况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4名股东,其持股情况如下: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无自然人持股情况。

  4、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1)国有股份情况

  2012年3月30日,财政部以财金函[2012]23号《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批复》对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进行了批复,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9,53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4,860万股,持股股东为中银实业,占股份总数的51.00%。

  (2)外资股份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外资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力合创赢和力合华富存在关联关系。

  力合创赢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力合清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力合华富的委托管理机构为常州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力合清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是以朱方为代表的同一管理团队。除力合创赢和力合华富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外,其他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力合创赢持有公司9.76%的股份,力合华富持有公司5.24%的股份,两者合计持有公司15%的股份。

  四、发行人业务和技术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为大型精密注塑模具及精密结构件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从事大型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精密结构件成型生产和销售。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2012、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6月,公司精密模具和精密结构件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95%、99.90%、99.79%和99.77%。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大型精密注塑汽车模具和通信、家电、电子及汽车行业的精密结构件。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产品销售采取直销模式,这是和模具及结构件的特点相联系的。模具及结构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且为中间产品,要和其他产品衔接,客户对技术服务的要求很高,采用直销模式能够减少中间环节,更能贴近市场,有利于深入及时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客户进行技术服务,有利于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同时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公司围绕每个核心客户成立专门的大客户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包括销售、质量控制、跟单和技术服务人员等,为客户提供一对一贴身服务。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及采购情况

  公司所需主要原材料为模具钢、模胚、热流道、压铸件、铝型材、ABS和PC。公司采用“以产定购”的采购模式,生产部门确定生产计划后,向采购中心提出采购需求,采购中心制订具体采购订单,按照比质比价原则向原材料供应商进行采购。除部分原材料由模具客户要求向指定供应商采购外,大部分原材料由公司自主采购。报告期内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采购的热流道既包括整套的热流道还包括热流道配件,因热流道配件的统计口径难以统一,故只做金额统计。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注塑模具行业为完全竞争性领域,目前注塑模具的市场竞争处于“低端混战,高端缺乏”的阶段。在中高端产品市场,以全国大型精密注塑模具骨干企业为主要代表的行业领先企业能够参与到全球市场竞争,在不同领域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如发行人在汽车注塑模具领域树立了综合竞争优势,业务规模处于行业前列。

  结构件行业企业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全球性的电子合约制造服务商(ElectronicsManufacturingService,简称EMS),其代表为富士康科技集团、伟创力集团(FlextronicsInternationalLtd.),这类企业在全球布局,产品范围也突破了结构件的概念,为客户提供产品设计、零部件生产、产品组装等综合产品服务,核心客户数量多,而且主要为全球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第二层次为专业性的结构件生产商,这类企业也以全球领先企业为核心客户,但客户所在行业相对集中,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对单一,发行人的结构件业务也属于这一层次。第三层次为各地的中小结构件厂商,这类企业基本上服务当地企业,以生产小批量结构件为主,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相对较弱。

  2、公司的竞争地位

  公司为大型精密注塑模具及精密结构件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从事大型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精密结构件成型生产和销售。公司模具产品涵盖主要汽车注塑模具,包括汽车保险杠、翼子板、仪表板、门板、前端模块、进气格栅、方向盘、安全气囊盖等汽车内外饰件和功能件模具;结构件产品覆盖通信、消费电子、家电等主要行业,公司是模具行业能够同时实现大规模生产精密注塑结构件、精密五金结构件产品的综合类公司。

  公司凭借在模具行业多年积累的技术研发、设备投入、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国内外主要汽车厂商、零部件供应商及通信行业领先企业建立了稳固的战略协作关系,公司是福特FORD、日产NISSAN、雷诺RENAULT、本田HONDA、宝马BMW一级模具供应商和一汽大众A级模具供应商,2010年被华为评为“绿色合作伙伴”,2011年获华为“合作与支持奖”,2013年获华为技术“2013年供应商可持续发展表现奖”、中兴通讯“2013年度最佳综合绩效奖”和延锋彼欧“2013年度最佳供应商”,综合竞争能力在行业内居领先地位。

  根据中国模协《全国模具专业厂基本情况》统计,根据销售收入排名,2012年,公司在塑料模具领域居于行业第三名,为汽车注塑模具领域第二名。

  结构件作为一种中间产品,应用范围涉及众多行业,缺乏权威的专项统计数据。

  五、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公司目前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以及电子设备等,截至2015年6月30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0,960.32万元。

  (二)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自有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53,734.38平方米,均取得了相关部门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关键词阅读: 发行人 公司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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