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同时,根据完善后的价格机制,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通知指出,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效果显著。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现行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因此,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机制,并推进价格市场化。
通知决定,设定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今后发展改革委将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不再印发调价文件。更多最新油价走势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中国成品油产业运行态势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
同时,根据完善后的价格机制,决定自1月13日24时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35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元和0.11元。
通知要求,石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生产和调度,保障市场稳定供应,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机制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新机制平稳运行。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此次调价后,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成品油价格
(一) 自2016年1月13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35元。调整后,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价格分别为每吨5965元和5020元;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油价格执行;其它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一)自下一次调价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调价文件,将以信息稿形式公布调价信息,具体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中心”栏目查询。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以文件或信息稿等形式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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