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类疫苗由省级疾控集中采购
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14日介绍,两部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疫苗追溯制度
根据要求,我国将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
两部委表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减少流通环节。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两部委明确,将加快建立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
不得网上销售疫苗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
两部委明确,未取得资质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疫苗买卖、储存、运输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疫苗,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赠送疫苗。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疫苗。
将建立异常反应保险机制
两部委表示,我国将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同时,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疫苗和冷链管理、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以及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