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称,需进一步细分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具体监管思路。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相对混乱,诸多的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各自的业务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还需在深入梳理合理的业态划分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相应监管细则。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管细则的制定必须跳出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导致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杨涛强调。
对此,百舸金融论坛发起人陈文博士则称,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的根源在于监管的非对称性。
“监管的非对称性导致互联网金融供给过剩和传统金融供给不足。”陈文博士认为。“互联网金融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乃是事先审核、事中监管以及事后风险处置三个方面的缺位。监管框架的完善也要围绕这三方面展开。”
陈文博士称,目前,P2P行业的从业低门槛和监管的缺失使P2P平台经营范围模糊,因此明晰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首先要从法律上界定P2P经营范围,防止假借P2P之名开展各种性质未定业务。
陈文博士建议,在相关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牵头组织下,推动P2P平台的备案制,约束P2P平台的越界行为,打击P2P平台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加快推动P2P资金的银行存管,对于资金进行有效监控。
他还建议,可借鉴美国监管实践的经验,P2P债权产品的发行登记制度和适度的信息披露也应当尽早推行。只有健全平台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市场才能够形成对项目的风险定价机制,改变刚性兑付的金融环境,真正实现P2P行业的去担保化。
而融道网·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则认为,与线下非法集资相比,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反而相对较小,同时由于P2P的主要客群收集和甄别信息的能力也显然要高于线下非法集资和理财活动的客群,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只要抓住了“信息披露”这个抓手,比相对隐蔽的线下非法集资反而会更有效。
挖财董事长兼CEO李治国建议,政府在监管手段上,可以考虑大数据在金融产品的透明可追溯上的作用。
“如今互联网技术带给金融业的变化是数字化确权、数字化溯源都变得更容易实现,互联网让金融产品更精准,也更透明,透过互联网用户和监管部门都可以直接追溯到金融产品的本源。” 李治国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