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二、经办和管理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各参保单位要明确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内设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省级经办机构变更相关信息,并做好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交接。
三、参保登记
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办理首次参保时,应先进行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单位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到省级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宁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还需提交本单位执行工资标准的相关文件。
(二)人员参保登记:参保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人员相关信息,生成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核定表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按照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的有关规定,对首次参保人员进行核定后,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级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
(三)改革启动后新成立单位和新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按照《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暂行)》(苏人社发〔2015〕328号)办理。
四、缴费基数申报
(一)每年年初参保单位应向省级经办机构申报本年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只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事项;无变动的可不申报。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新参加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缴费工资总额。
(二)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省级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五、缴费基数口径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未执行规范津补贴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计算。
(五)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年度申报,养老保险费按月度缴纳。每月20日前为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内办理相关人员增减手续。每月20日至月底为结算期,结算期期间省级经办机构停止受理在职人员变动等业务。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征收,参保单位应签订《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付款授权协议》,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无法托收的,即为欠缴。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清缴欠费。宁外参保单位若无法实现银行托收,需确保通过适当方式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参保单位可将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养老保险费托收账户。参保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时,要按照政策规定足额安排需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五)省级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户,按月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省级财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