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近日有媒体报道,监管层已经叫停上市公司跨界定增,涉及互联网金融、游戏、影视和VR四个行业。同时,这四个行业的并购重组和再融资也被叫停。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对此有何评价?
答:证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以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目前,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相关规定及政策没有任何变化。今后若有修改或调整,将通过正式渠道向社会公布。
2、问:有媒体报道,上市公司博敏电子涉嫌虚增资产、欺诈发行,请问证监会是否关注到了相关报道?
答:证监会对媒体反映的上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高度重视,交易所立即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认真核查媒体报道的有关内容并对外披露。后续我会将根据公司回复情况,开展进一步核查工作,一旦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3、问:近日有媒体报道监管层可能暂停保本基金的注册,请问是否属实?对此有何评价?
答:2015年以来,受市场环境影响,保本基金发行数量大幅增加,管理规模增长较快。《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号)中提出了两种保本保障机制: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和买断式担保方式。监管部门注意到,目前已发行保本基金产品均采用了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且多数规定了担保方拥有无条件追索权条款。这样的保本保障安排,将由基金公司承担最终的可能风险损失,这与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制度不相匹配,可能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可能危及基金公司体系,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基于以上考虑,监管部门将尽快弥补制度性缺失。
对于采用买断式担保方式的保本基金产品,基金公司在充分评估风险、合理测算风险承受能力基础上,可正常申请注册;申请注册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保本基金产品的,基金公司须提前做好压力测试,妥善安排最终风险承担机制,切实履行“受托人”义务,保护好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
发布会其他内容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短线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邦股份)向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恒邦股份票证金额,期间恒邦股份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共计约26亿元。同期,恒邦股份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简称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恒邦股份向恒邦经贸等关联方累计划转资金约7.4亿元;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向恒邦股份累计划转资金约7.4亿元。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恒邦股份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恒邦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王信恩(恒邦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张克河(恒邦股份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曲胜利(恒邦股份董事、总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张俊峰(恒邦股份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作为持有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博元)股份达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5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ST博元”约593万股,占*ST博元总股本的3.12%。2015年5月8日,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减持“*ST博元”约904万股,累计减持达*ST博元总股本的7.87%。其中,庄丹明减持“*ST博元”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并继续减持,违法减持金额约为2,944万元。庄丹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及第86条第2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庄丹明改正,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庄丹明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并合计处以罚款220万元。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罗先进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投行部业务三部负责人,其在从业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信证券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任子行)进行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借他人名义受让、持有任子行股权,并在任子行股票发行上市后卖出,共获利约1,080万元。罗先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罗先进违法所得约1,080万元,并处以罚款1,175万元。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4条和第5条第(4)项规定,我会决定对罗先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短线交易案中,根据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泊尔)2015年12月22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截止公告前一日,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苏泊尔集团)持有“苏泊尔”股票约5,597万股,占苏泊尔总股本的8.84%。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21日,苏泊尔集团均为苏泊尔持股5%以上股东。“苏泊尔集团”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于2015年5月7日卖出“苏泊尔”股票12万股,成交金额约297万元;5月8日先买入“苏泊尔”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约12万元,后于当天又卖出“苏泊尔”股票11万股,成交金额约276万元;5月11日至11月8日仍多次卖出较大数量的“苏泊尔”股票。苏泊尔集团上述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苏泊尔集团给予警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证监会立案稽查6家审计和评估机构
根据证监会日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对从事证券业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发现移交的涉嫌执业违法线索,证监会稽查部门近日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正式启动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这是证监会首次集中专门对审计、评估机构部署开展稽查执法行动,是落实“全面监管、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工作要求,突出强化中介机构检查验证、专业把关的职责定位,真正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足以信赖的投资决策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举措。
证券市场的投融资活动高度依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特别是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和作为资产定价依据的评估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直接关系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由于财务会计和资产评估信息本身所特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以公司财务报告为主要载体的信息披露内容,对于报告使用者而言,特别是对于一般公众投资者而言,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理解和认识上的困难和障碍,在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存在舞弊的情况下,如果缺乏信息披露内容可信程度的独立保障机制,受巨大利益驱使,必然引致证券市场信息欺诈行为的频发高发。而作为资产估值和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于衡量和判断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实践证明,外部审计、评估制度作为资本市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一项重大经济制度,是提升财务会计信息和资产评估信息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安排,离开了独立审计和评估机构“看门人”的重要作用,就不会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缺失了独立审计和评估机构的有效监督,也就不会有持续稳定和充满活力的资本市场。
适应证券市场审计和评估机构监管的特殊规律要求,自1993年起,我会与财政部针对审计和评估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先后联合实施了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绝大多数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和评估机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执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准则和规定,审计和评估执业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但是,从近几年证监会监管审计和评估机构的实践来看,也有少数审计和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能勤勉尽责,集中表现为:一是独立性缺失,审计、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存在影响公正履职的利益关系;二是执行准则不到位,审计、评估程序流于形式,基本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审计证据、评估资料不充分;三是职业怀疑不足,在计划和实施审计、评估工作中,不能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对于异常情况甚至舞弊迹象不予有效识别或应对;四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关于审计、评估事项处理意见背离会计处理和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
这些问题必然影响审计、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导致不断出现勤勉尽责不够及审计失败事件,不但使审计、评估机构丧失了应有的看门、把关作用,还助长了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披露信息的势头,成为了社会和市场各方关注的重点。
这次立案的7起案件,就是在日常检查和监管中发现的审计、评估机构典型案件,主要涉嫌五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审计、评估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瑕疵,未按规定履行核查和验证程序,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重要证据收集不充分;二是评估过程中重要假设不合理、参数选用不恰当、公式设置不正确,审计过程中审计方法不适当,对重大交易会计处理方式的判断错误;三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表现的毛利率偏差大、销售集中度畸高等异常现象未保持应有怀疑,对审计资料存在的明显舞弊迹象未予充分关注;四是审计、评估执业过程中,迎合委托人需要,执业程序“走过场”,相关报告“量身定做”;五是审计、评估机构对项目复核流于形式,执业质量把关不严,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
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审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要严格履行对相关文件资料的核查和验证义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证监会将严格履行监管执法职责,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坚决追究违法机构和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始终不渝把督促审计、评估机构归位尽责、勤勉履职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真正把以信息披露为监管重点的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强化对审计、评估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通过日常检查、审核等常态化工作安排,有效发现审计、评估违法线索。对于明显不遵守执业准则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追究责任。有关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发布。
证监会组织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
近两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创新创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甚至以私募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有效提高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识,了解相关法规政策,提升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证监会决定近期以“正确认识私募,远离非法投资”为主题,组织开展一次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推动私募投资者保护工作不断深入,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本次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开展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工作,使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的构成及运作,知悉合格投资者标准,清楚私募基金的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宣讲《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的要求,使市场各方明确私募基金各项监管自律要求,增强依法运营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三是编制私募基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集和行业最佳实践案例集,使投资者理性选择私募基金,明晰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途径。
专项活动将创新投教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私募基金相关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等制度要求。同时积极运用纸质、影视、网络等媒体工具,通过图文、动漫、视频音频等形式,开展刊载典型案例、投资者问答,播放风险词条以及私募基金投资者调查和效果评估等工作,将私募基金知识和投资风险提示送到投资者身边,广泛覆盖社会公众,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效果。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也是证监会始终强化的重点工作,证监会将不断健全投资者教育机制,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半年报准则》及相关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半年报信息披露行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半年报准则》),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公司债券半年报准则》延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起草思路,力求突出债券特性,同时,根据半年报信息披露的期间特性,适当简化了披露内容。《公司债券半年报准则》共四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半年报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等。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规定了半年度报告的核心内容和要求,包括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简介、公司债券事项、财务和资产情况、业务和公司治理情况、重大事项、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规定了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第四章附则对一些概念进行了说明。
由于上市公司已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为避免重复披露,《补充规定》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并明确了披露内容和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将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发布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今后,证监会将持续加强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管,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