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上周在部分机构间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下称《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为细化的规定,增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厘清合规边界,明确行为标准,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在规范杠杆的同时,明确了存续资产管理计划的适用情况,并给予存续产品缓冲安排。接近监管层人士称,这可以实现新老监管标准的平稳过渡,减少对存续产品以及相关投资者的影响,不会对市场造成过度冲击。
不可否认,《细则》自实施以来,促进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但随着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及多样化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潜在风险也在逐步凸显,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明晰监管边界、提高合规底线成为一种必要。
征求意见稿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自律管理范畴,同时对资产管理业务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加强了对整个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业规范,有利于整个行业以及行业行为形成统一合规标准和行为底线,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和规范发展。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在树立原则性规范的基础上,加强了对行为的细化标准,增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
具体来看,对投资顾问进行引导和规范,明确了投资顾问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资产管理业务聘用投资顾问的行为;对杠杆比例进行调整,有效地防范了高杠杆下带来的高风险,增强了整个行业在出现极端市场情况下抵抗风险的能力,也有效地避免了杠杆叠加下的止损机制给市场带来的冲击;进一步细化规定资金池行为,有利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对禁止性行为的合规把握,便于在业务开展中进行遵循适用;禁止不当销售推介行为,防止不合格投资者进入市场,有效地做到“合适的产品出售给合适的投资者”;明确纪律处罚要求,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行业自律性,提高合规意识。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对投资者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要求,明确了对聘用投资顾问以及机构化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对销售推介行为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分产品、分行为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产品的规范运作,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管理人的信任, 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