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设计迎接“紧箍咒”
而除禁止配资外,资管细则还拟对“违反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的杠杆设计”实施约束,而相关禁止行为也将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一是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本金收益保障安排的;二是结构化资管劣后认购者承担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三是未对劣后认购者身份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四是未在资管合同中充分披露、揭示结构化涉及相关风险、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信息的。
事实上,通过结构化资管产品风险收益的不平衡,实施内部人、关联方认购等利益输送的现象,在业内已并不鲜见。此前银河证券原固定收益部总监代旭案、原宏源证券债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陈智军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均存在结构化资管产品涉嫌利益输送的情形。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修订意见中所禁止的第二、三条——即结构化资管风险收益的匹配以及劣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认定,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
“关键怎么来认定风险收益是否匹配,这个很有难度。”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中层人士指出,“特别是在利率环境被刚性兑付扭曲之下,债市和信托产品都是刚性兑付的,那么是按照理论上的有风险认定还是按实践中的无风险认定,存在很大争议。”
“还有对劣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怎么来认定,也需要拟定一个更详细的标准。”前述基金子公司中层人士坦言,“对于资管计划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标准是有的,比如100万起投,但是对结构化产品中劣后的规定一直是个空白。”
此外重修的细则还将就结构化资管提出更多要求,例如名称中必须包含“结构化”字样;同时也不得设置止损线,并出于保障优先级认购者利益为目的进行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