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发现了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采“盈亏不相抵”的方式进行计算。5月26日公布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陈贇操纵美欣达等8只股票价格的行为公诸于众。
“经查明,陈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3月份,陈贇控制使用其个人同名账户及“林某贤”、 “魏某坦”、“魏某炎”、“赵某榕”、“郭某妍” 等共6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陈贇自有资金及向他人融资,账户组下单交易地址相同,陈贇承认控制使用账户组。
上述期间,陈贇通过账户组,在盘中以连续申报、大笔申报、高价申报将股价快速拉至涨停,在涨停价位大量申报买入形成巨量封单,次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通过高价申报买入、大量撤单影响开盘交易价量,开盘后卖出持股获利。账户组以3天至7天为一个交易周期,共交易美欣达、科新机电、经纬电材、科泰电源、凯撒股份、明家科技、摩恩电气、天龙集团等8只股票,涉及12个周期。12个周期账户组盈利合计5388932.32元。
以陈贇操纵美欣达股票价格为例,账户组于2012年12月14日买入174.4万股美欣达,12月17日全部卖出;12月17日买入9.1万股美欣达,12月18日全部卖出,盈利1465567.78元。
另外,账户组于2013年1月30日买入142.38万股美欣达,1月31日卖出118.13万股;1月31日买入153.44万股美欣达,2 月1日连同1月30日购入的余股全部卖出;2月1日买入34.22万股美欣达,2月4日全部卖出;2月4日买入1.39万股美欣达,2月5日全部卖出,亏损1216681.43元。
记者观察到,账户组还操纵了科新机电、凯撒股份、明家科技、经纬电材、科泰电源、天龙集团、摩恩电气等股票价格。
证监会认定,陈贇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未对操纵行为的认定与操纵每只股票违法所得的计算提出异议,但提出,涉案多只股票的交易结果有盈有亏,违法所得金额应以最终实际获利也即盈亏相抵后的数额481620.79元为准,并给出了四条理由。
不过,证监会认为,本案系陈贇连续多次操纵多只股票,属于连续多次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在违法所得金额计算上,行政处罚采取“盈亏不相抵”原则,于法并非无据,于理并无不合。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在2014年处罚结案的“苏颜翔连续多次操纵市场案”、2015年处罚结案的“任良成连续多次操纵市场案”等案件中,均是采用“盈亏不相抵”的方式。
证监会认为,对于连续多次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采取“盈亏不相抵”的方式进行计算,符合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陈贇违法所得5388932.32元,并处以5388932.32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