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了修订后的风控、结算等规则,宣布引入交易限额制度,完善手续费制度、限仓管理制度及大户报告制度等。
新修订的系列实施细则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相关负责人介绍,《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调整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月及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方式与超仓后的处置方式;二是引入了交易限额制度;三是完善了大户报告制度。
其中,交易限额制度作为新的风险控制措施备受关注。所谓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在该制度下,今后交易所在综合判断市场交易情况后,可以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实施交易限额制度。不过,套期保值交易不适用交易限额制度。
为何要引入交易限额制度?上期所相关负责人说,此举旨在防范期货市场交易过热等情况。未来上期所将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综合判断市场整体情况,充分评估实施后可能对市场的影响,审慎推出。但在实施前,上期所会向市场公布交易限额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
此外,为顺应市场发展实际需求,《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还调整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前一月及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方式,由目前的数额限仓调整为比例限仓,该比例值设置为25%,该修订内容适用于铜、铝、锌、螺纹钢、线材1608合约及其后续合约,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的 1606合约、1607合约仍按照原持仓限额规则执行。另外,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5个期货品种在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后的处置方式,从强行平仓调整为“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上述调整与交易所其余9个品种保持了一致。
对于限仓管理制度的完善,这位负责人表示,对期货公司会员采用比例限仓优于数额限仓,既能有效控制持仓集中度,又能使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随着市场规模的变化而保持一定的弹性。
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会员持仓规模不断扩大,对期货公司会员采取数额限仓的制度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而目前上期所期货品种中,除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等之外的期货品种均已采用了25%的比例限仓方式,且实践证明整体运行效果良好。
《结算细则》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交易手续费制度,二是增加了申报费、撤单费等计收制度。
这位负责人说,长期市场运行的实践证明,除保证金收取标准、涨跌停板等措施外,手续费由于直接关乎交易者的交易成本,对相关品种的交易规模会产生直接影响,尤其对抑制短线交易、调控市场过热行情等起到积极作用,对套期保值等交易行为则影响不大。此次《结算细则》修订以后,交易所可以针对品种或合约、不同的交易行为采取差异化的收费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应该说,风险管理指向性将更为精准、明确,效果也会更为明显。
在申报费、撤单费的计收方面,《结算细则》增加了交易所通过手续费调整进行风险管理的手段和工具,与精细化、差异化风险管理的思路一脉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