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16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工作,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36号)文件规定,确定了2016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现通知如下:
一、2015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我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6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 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648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3240元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二、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即4413元、2648元和1765元,其中,按6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6;按40%缴费的人员,年度缴费指数记为0.4。
三、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国家每年统一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以及201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息和对账单发放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缴费基数核定一次性告知单】
参保单位要如实填报《2016年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三份,表格网上下载,网址: www.tysi.sx.cn)并携带下列材料,征缴科按规定审核并对参保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系统单位信息中进行完善。
○信息科打印的《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核对表》(要求企业负责人与承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写清核对无误);
○《2015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原件及复印件);
○201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能反映企业2015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附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基本情况表(原件及复印件);
账册含:○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原件及复印件);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成本、费用、其他应付款、工程施工、在建工程明细账册等(原件及复印件);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报《人员费用支出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有异地或在原单位参保人员的,单位书面写明情况申请核减,并提供社保机构参保证明和2015年1、6、12月份发放工资的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你单位于2016年 月 日向我中心提交的缴费基数核定资料中,以上带“√”项目为合格,带“×”项目为不合格,请重新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