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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个人月收入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时间:2016-07-20 12:57:14    作者: jqh123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今天给大家提供广西省社保缴费调整最新消息,社保缴费比例、社保缴费基数及不同情况缴费规定。

  2006年7月(含当月)之后达到退休年龄,2016年4月(含当月)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享受政策的补缴时段,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未参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农转居养老保险时段,男性不早于45周岁,女性不早于40周岁,同时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人员需向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如区社保中心)申请。

  1、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178元。

  2、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据个人月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乘以各项社保费率,得到应缴纳的保险费。

  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60%,按60%缴纳各项社保费,超过300%的,按300%缴纳。

  各项社保费的缴纳比例如下: 单位 个人养老保险 20% 8%医疗保险 7.5% 2%失业保险 2% 1%生育保险 0.6%工伤保险 1.1~1.3%(根据行业不同由社保局确定)

  据悉,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已经受理此项补缴业务工作,而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正在进行新系统的设置,计划今年3月份可以为符合《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工作。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需在户口所在地办理。

  一次性足额补缴保险费可按政策计工龄

  《通知》指出,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的人员),可继续按相关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办参保手续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按国家和自治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

  《通知》还指出,参保时已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在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及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费有规定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含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一次性补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出具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

  在参保补缴后,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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