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市场关注的修订版资产管理“八条底线”日前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形式正式发布。
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规定》从杠杆倍数、结构化产品、资金池等多个方面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予以规范,自7月18日起实施。邓舸表示,《规定》是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践及相关修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的。
去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细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以下简称“私募资管业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然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
邓舸指出,为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今年5月,在前期较长时间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就《细则》内容修改向行业机构征求了意见。其间,共有56家行业机构书面反馈了277条意见,经认真梳理研究,对完善过渡期安排等合理性意见建议予以积极采纳。
《规定》共十六条,明确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暂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禁止委托个人或
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
据介绍,《规定》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
如《规定》明确禁止管理人委托个人提供投资建议,将相关资质条件限定为已发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证监会指出,前期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机构或个人存在直接执行资管计划投资指令的情形,这一方面可能导致资管计划沦为相关机构或个人的交易通道,另一方面可能使管理人承担较大法律风险。所以《规定》明确第三方机构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管理人不得存在“未建立或者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此外,证监会指出,为防潜在的利益冲突,《规定》禁止受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管产品劣后级份额。
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去年发布的《细则》对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倍数做了最高不得超过10倍的限制,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一定的风险防控作用。不过,2015年的股市异常波动表明,相当数量投资于股票市场的结构化资管产品已经异化为“类借贷”产品,部分高杠杆的结构化资管产品对股票市场的扰动较大。
对此,《规定》相应修改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内容,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遵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杠杆风险,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其中,《规定》将杠杆倍数计算公式调整为“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与市场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此外,《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
针对资金池“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征,《规定》增加了“资产管理计划未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资金兑付前期投资者本金和收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等禁止行为,重点防范类似“庞氏骗局”的资金池产品。
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不得开展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外,也不得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即投资其他机构管理的、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管产品。
过渡安排:新老划断
新旧规则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存量的私募资管产品也必然存在不满足新规则的情况。对此,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证监会会同基金业协会已就向行业征求意见,市场对规则的出台已有足够的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有序规范私募资管业务,《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平稳运行不受影响。
具体来看,对存量的保本型私募产品、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产品,不要求立即清理,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期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换运作方式或者自然清盘。
对不符合要求的结构化私募资管产品,不要求立即降低杠杆倍数,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