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因作假首次被证监会要求强制退市,但*欣泰复牌后几天成交过亿元让市场一片哗然,理论上一家公司被定为退市,价格应该归于零,为何还有那么多投资者去追捧了?此次事件引发了市场就现行交易制度是否合理,是否该允许其复牌交易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
* 欣泰复牌买入的投资者,据分析有这么几种:一是有些投资者不熟悉退市政策,还按老皇历去抄底赌博,存在侥幸投机心理;
二是有部分投资者误以为新股申购而中招买入,据报道可能有伪基站发垃圾短信诱导客户把*欣泰作为新股申购;
三是赎罪型买入,前期庄家赚钱后良心发现、在市场买入减少投资者损失,犹如当年盐湖钾肥JTP1“义庄事件”、让一文不值的权证最后价格拒绝归零。
*欣泰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1.8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因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深交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也即,暂停上市前在二级市场有三十个交易日交易。
但*欣泰在市场复牌交易,很明显产生了一些副作用,一些不懂政策、或者被诱骗作为新股申购的投资者不幸中招。笔者认为上述规则或应有所修改,是否可考虑让退市股票直接到退市整理板交易,而不是先在二级市场复牌交易?
按《创业板上市规则》,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此后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并不再在创业板行情中揭示,交易期限也为三十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板作为一个单独的交易板块,与目前的二级市场相互独立,个人投资者要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应具备两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融资融券)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不得买入。
如果要求退市股票直接到退市整理板交易,而非先在目前创业板等二级市场交易三十天,相信众多散户投资者就不会上当了,也不会犯一些低级错误。退市整理板等于一个栅栏,能很好保护风险识别能力较低的中小投资者。
有观点认为,*欣泰退市对目前仍然持有其股票的投资者而言关系巨大,由于欺诈发行违法退市更具突发性,规则需给予这部分投资者除退市整理期以外的交易期间, 以获取额外卖出的机会,减少损失,设置复牌交易可“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然而笔者认为,在给予原来持股者交易机会的同时,也等于给其他新买入的投资者带来不测风险,利弊各半,或许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要减少原来持股者的损失,不能把眼光放在其他投资者的低级失误上,而应追究退市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包括责令其回购等。
在欺诈发行揭露日之后买入欣泰电气的人,只能怪其自找苦吃,没什么值得同情的,在此姑且不作讨论。
对在揭露日之前买入并持股到如今的,即使他们卖不出去,兴业证券及欣泰电气为此应有现金赔偿或回购;允许欣泰电气复牌交易,按规定新买入的投资者没有资格获取兴业证券等方面的赔偿,那么原来持股者得以在二级市场出逃、减少了损失,而这些投资者将来可向兴业证券索赔的金额也大大减少。
退市股票在暂停上市之前复牌交易,等于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和机会,其他新买入的投资者成了冤大头替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减少了赔偿,这显然是大有疑问的。
投资者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少人缺乏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至于有些“义庄”良心发现而倾力买入,大可不必对此感激涕零,无论什么庄家都要严厉查处、追讨民事赔偿,而不需为此专门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机会为其赎罪。
当然,解决上述问题还有个办法,那就是允许退市股票在暂停上市之前、在二级市场正常交易三十天,但不设跌停板限制,一旦复牌股价将大概率暴跌,即使投资者操作失误、其利益受损幅度也比较有限。不过,笔者还是认为退市股票最好直接进入退市整理板,这样可从根本上防范更多不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