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6年企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怎么调整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致呢?
近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做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本月将实现财务清算、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工作。从本月开始,新疆2.4万余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现由财政部门过渡为社保部门管理,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也将改为由社保部门渠道计发。
通知要求,按照“急用先立”原则,围绕确保改革顺利启动实施,尽快制定出台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经办规程、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实施工作 。
同时,做好培训工作,对全区人社、财政、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和业务经办人员统一进行培训,确保各地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基础数据采集录入报送要求,尽快完成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采集录入报送工作,确保2016年7月全区实现财务清算、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针对此次通知中提到的“财务清算,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具体如何实施,新疆社保专家介绍说,按照国家规定,我区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计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
该社保专家告诉记者,这期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和财政补助经费仍由各地财政部门管理,为不影响退休人员生活,对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仍按老办法和原资金渠道计发,也就是由财政部门承担。待政策实际执行后,需要做好退休费与社保缴费的衔接。
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将把期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用移交给社保部门管理,而社保部门应向财政部门退还政策实施期间所发放的养老待遇。财务清算指的则是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据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而通知中提到的“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则是从本月开始,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开始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保费用,由社保部门向退休人员发放养老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参保登记、数据审核、费用征缴、待遇发放等工作。
据了解,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全区2.4万余家机关事业单位的126.4万人。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自治区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体系,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经办规程。
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本月正式启动
7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实施。
据了解,此次改革实施的参保范围为兵团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
关于基本养老金发放方面,兵团社保局相关人士表示,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据了解,兵团将通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形成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