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去年10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做了许多修改和优化。比如关于网约车车辆登记性质问题。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出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出新业态的特征。
《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此前要求8年强制报废。
《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此前是明确要签订劳动合同。
新政
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要明确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
《指导意见》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鼓励新老业态通过兼并、入股等方式融合发展。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要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我们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就是不用承包金、不用定额的制度,而是根据运营的情况,驾驶员和企业合理承担风险,共同承担风险,合理分配利益。如果依然用承包的方式,鼓励用行业协会和工会共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合理的承包金,实行动态的调整,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刘小明表示。
刘小明表示,《指导意见》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因为传统的出租汽车运价是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科学的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的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此外,《指导意见》还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方案明确,为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