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已经有了新消息。据了解,贵州省住建厅日前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发《关于开展省直非财政拨款单位201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通知》,明确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0%(其中单位和个人各5%)执行,缴存业务办理时限从2016年7月至11月集中开展。
此次调整对象为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非财政拨款单位。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0%(其中单位和个人各5%)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上调,但最高不得高于24%(其中单位和个人各12%)。同一单位各类人员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上限标准执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贵阳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6〕44号),即最高不得超过4682元。2016年当年新参加工作职工以及新调入的人员,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办理程序为各单位将申请调整资料送省建行京瑞支行,由省建行京瑞支行统一移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处审核后,转交省建行京瑞支行通知单位办理具体缴存工作。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故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