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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顾模式”监管门槛将抬高 私募业或迎“去通道式”洗牌

时间:2016-08-03 09:32:35    作者: xiaowei    来源:东方财富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监管层或正考虑要求投顾模式的私募管理人需要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有不少于3年的可追溯业绩,其中业绩情况需要经过托管、审计等公允机构出具相应的产品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规定或将强化投顾模式的私募监管要求,并将迫使绝大多数私募主动发行契约型私募。而投顾模式监管的升级,还将对基金子公司的私募通道业务带来影响。

  私募业务的监管风暴愈演愈烈。

  继基金业协会在8月1日注销近8000家私募基金后,记者独家获悉,私募行业此前的投顾模式或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限制——监管层未来将对私募“投顾模式”的相关标准,及管理人背后的法律职责归属出台细则予以规范。

  所谓私募的投顾模式,通常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形式来进行私募基金的产品管理,而管理人则有提供信托计划、子公司专项计划等产品形态的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机构担任,后者在业务中扮演通道或后台角色。

  由于该模式混淆了投资顾问和管理人背后的法律职责,因此一直不被监管层所鼓励。

  记者获悉,监管层或正考虑要求投顾模式的私募管理人需要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有不少于3年的可追溯业绩,其中业绩情况需要经过托管、审计等公允机构出具相应的产品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规定或将强化投顾模式的私募监管要求,并将迫使绝大多数私募主动发行契约型私募。

  另一方面,亦有基金子公司人士指出,该规定若被强制适用于基金子公司,也将对其类似业务带来冲击。

  投顾模式迎强监管

  8月1日,基金业协会称,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已经注销了累计超过1万家私募机构的备案登记。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次私募监管风暴就此终结。

  记者获悉,日前监管层在监管答疑时透露,有关私募基金投顾模式的监管标准或将后续出台,相关细则将对投顾模式的私募管理人提出更高的门槛限制。

  “监管层要提高投顾的门槛了,这是私募监管后续可能会有的动作。”一位接近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子公司高管透露,“换而言之,监管层是在鼓励私募基金自己发契约型产品。”

  事实上,以投顾身份担任账户实际管理人,借道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发行产品的投顾私募模式,在私募基金监管归属证监会之前,一直是阳光私募的最大载体。即便是重阳、景林等知名私募机构,其产品多数时也以信托形式发行管理。

  “做投顾的阳光私募应该说已经有了近10年的历史了,这个市场很大,一方面银行的销售、信托的托管管理有比较丰富的运作经验;另一方面市场投资者也比较认可信托这个形态。”明天系一家信托公司信托经理坦言。

  而在前述子公司高管看来,监管层收紧投顾模式原因,或与防范持牌类机构的风险积聚、外溢诉求有关。

  “投顾模式下,产品管理人仍然是机构,也就是业务上机构虽然是后端,但在法律责任上还是要承担管理人职责,这在权利义务上不平等,容易带来持牌机构的风险积聚与外溢。”前述基金子公司高管表示,“一些产品通过信托、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肯定要更好发行,实际上也有隐性的信用背书的问题存在。”

  也正是出于这一原因,投顾模式的私募也在此次备案注销浪潮中受到冲击。

  “许多私募之前一开始打算用阳光私募(投顾模式)发产品,但后来改成契约后反而就发不出去了。”灯卓投资董事姚剑锋表示,“因为投顾模式的话还是信托或资管计划,但契约型管理人就没有金融机构了。”

  2月15日,中基协公告称,将注销无产品备案和缺乏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这意味着,部分有赖于投顾模式,却并无自主管理产品的私募机构将受到冲击。

  不过,据记者同时获悉,2月15日成为了投顾式私募清理的新老划界线,8月1日私募管理人的注销浪潮中,2月15日前以投顾模式进行产品备案的私募已被豁免注销。

  去通道化

  记者独家获悉,监管层在抬高投顾模式的门槛上,正在考虑拟规定投顾类私募至少要有3名人员有连续3年可追溯业绩,而相关业绩还需要托管、审计等公允机构出具的产品报告,产品管理材料等予以证明。

  “这相当于大大抬高了私募类投顾的门槛,不过也考虑了之前一些大型私募善用于这种模式的问题。”姚剑锋坦言,“如果一下斩断阳光私募模式,在可操作性上也不太现实。”

  值得一提的是,亦有业内人士担忧,投顾模式监管的升级,还将对基金子公司的私募通道业务带来影响。

  “基金子公司一般找到适合的投顾就能发产品来做相应的策略交易,但目前来看,这种模式会对基金子公司的投顾也产生影响,这样基金子公司的投顾也不好找了。”前述子公司高管表示。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私募基金备案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分属不同的备案系统,基金子公司计划的投顾模式是否也将收紧或仍有变数。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基金子公司免受冲击的希望并不大。

  “如果私募的投顾都会严格管理,那么基金子公司的监管只能更加严格,因为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是从属于私募业务的,而表现到机构业务上,这种倾向会更加收紧。”深圳地区一家基金子公司投资经理坦言,“监管层考虑的也是防范持牌机构的外部风险,所以基金子公司投顾业务模式大概率将受到影响。”

  而据记者获悉,监管层或亦考虑对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同时对会员的资质、条件提出更多要求,并对曾经的入会会员进行分类和调整。

  “我们正常也有投顾的标准,比如追溯业绩等等,但会员算是一个比较基础的要求。”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管理层人士认为,“如果许多私募申报会员出现问题,那么基子选择投顾的范围将进一步收窄。”

  有私募机构人士认为,在投顾模式受限后,私募机构下一步或需要培养自己独立发行契约型产品的能力。

  “借通道发产品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现在私募应该强调自己发产品,然后走正常的PB通道来满足交易需求。”上海地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人强调,“自主发契约型产品也是考验私募机构长期化发展的一个关键要素。”

关键词阅读: 监管门槛 私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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