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行政调查或司法调查措施的,证监会对其参与或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采取暂不受理及相关措施,是证监会监管制度早已确立的制度规定]
随着证监会监管趋严,券商被立案调查近期时有发生。而且根据证监会的公开表态,被立案调查意味着行政许可项目将被暂停受理或暂停审核。与综合性券商不同,暂停许可对专攻投行业务的中德证券的影响要更加明显。
山西证券(002500.SZ)8月11日早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中德证券作为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紫光卓远”)财务顾问涉嫌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立案调查。
记者统计发现,中德证券目前在会正常审核项目尚有24个,其中IPO项目15个、并购重组2个、再融资7个。“对中德证券的影响可能会非常大,因为这是山西证券的投行子公司,专门做投行业务。不过影响也是暂时性的,只要最后的处罚结果出来之后,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恢复了。”一家证券公司并购业务法律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一般而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新增项目暂停受理、已受理项目暂停审核。不过具体的情况,还要看监管层具体的执法尺度。
紫光卓远有“前科”
山西证券11日公告显示,中德证券系因作为紫光卓远财务顾问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被立案调查。
记者于11日上午通过多种方式向中德证券了解情况,均未能获得回应。不过,紫光卓远在资本市场的“前科”不少。作为投资顾问的中德证券是否有参与,还有待监管层进一步调查。
去年10月,上市公司昆明机床(600806.SH)公告了股权转让的消息,而股权的受让方正是紫光卓远。资料显示,紫光卓远的实际控制人为清华控股,是清华大学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计划,沈阳机床集团将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选择受让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昆明机床1.33亿股,占总股本的25.08%。随后,上市公司公告,沈阳机床集团已与紫光卓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待交易完成后,紫光卓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昆明机床自2012年以来陷入亏损泥沼,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净利润亏损额超过2亿元。正因如此,投资者对此次转型调整保持强烈期待。受上述股权转让等消息刺激,昆明机床在2015年11月19日复牌后,至11月27日的6个交易日内股价最高涨至17.66元,涨幅高达51.98%。
然而,事件在今年2月陡然生变。昆明机床2月5日发布了一则看似常规的公告,提示“如果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协议将在2月8日自动解除”。
2月15日午间,公司以重大事项未公告为由申请股票紧急停牌。16日晚,公司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相关方正式确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非公开发行方案也一并终止。次日复牌,股价一度触及跌停。
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引来监管层的高度关注。证监会在5月份宣布进行立案调查,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也已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两个月之后,作为股权受让方的紫光卓远,连同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公司,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开谴责。
因为监管层调查发现,此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突变系交易各方信披违规所致,影响股权转让的关键生效条款在此前均未披露。
上证所在上述处罚决定中称,经进一步核实,昆明机床在去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涉及的相关协议中,含有关键的生效条款。具体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就股份转让事宜获得辽宁省政府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以及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和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出具的支持股权转让和受让方的书面文件。若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协议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此协议自动解除。
但是,昆明机床和沈阳机床集团仅在相应公告中披露了部分条款,遗漏了前述对股权转让事项影响至关重大的关键生效条款。而紫光卓远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则完全未披露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款,三方信息披露均存在重大遗漏。
24个项目恐生变
山西证券11日的公告并未披露具体调查原因,仅称中德证券将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同时山西证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山西证券的经营情况正常。
在山西证券的金融版图中,中德证券主要扮演投行子公司角色。为了突出投行业务的专业性,山西证券2009年出资成立合资券商中德证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山西证券持股66.7%。过去几年当中,中德证券的前期储备也逐步看到回报,201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69亿,净利润1.81亿。
山西证券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由公司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和并购融资部从事的新三板及财务顾问业务,还有另一部分就是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开展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财务顾问业务。
2015年,中德证券在股票承销方面完成14个主承销项目,包括5个IPO项目、9个定向增发项目;债券承销方面完成30个项目,包括3个企业债项目、17个公司债项目、7个金融债项目、1个可转债项目、2个政府支持机构债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完成及领取批文的有5个财务顾问项目。公司股权产品及债券承销金额在合资券商中均排名第2位。
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4日,中德证券在会正常审核的项目有24个,其中包括18个IPO项目,主板8个、中小板3个、创业板4个,并购重组项目2个,再融资项目7个。另外公司创业板IPO项目河南蓝信科技因为“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处于中止审查状态。
据前述券商并购业务法律人士介绍,一般而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新增项目暂停受理、已受理项目暂停审核。不过具体的情况,还要看监管层具体的执法尺度。“这也符合监管层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加强对市场中介的监管。”该人士告诉记者,无论是券商还是律师事务所,一旦被证监会立案都将面临业务的暂停。
“我会‘暂不受理措施’是严格执行既有制度规定。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被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行政调查或司法调查措施的,我会对其参与或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采取暂不受理及相关措施,是我会监管制度早已确立的制度规定。”证监会2014年在回应“立案调查期间暂不受理”问题时曾做出过解释。
据发言人介绍,证监会2003年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即已规定了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适用“暂不受理措施”的情形。2009年修订后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留了上述规定。此外,在其他业务监管领域亦有类似措施,如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或者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07年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均有类似规定。
2015年9月在回应“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问题时,证监会也明确,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证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
那么因为投资顾问项目被调查,保荐承销项目是否会受到影响?对此上述券商法律人士表示,中德证券虽然是作为紫光卓远的财务顾问,但毕竟出具的也是财务顾问报告,预计立案调查也会对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造成影响。不过该人士也强调,具体执行监管层会把握不同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