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失业金标准调整为1000元,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烟台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由现行的每人每月950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
此次失业保险金的调整,主要考虑烟台物价上涨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确定。这是继2015年烟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950元后,再次进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同时,也是烟台自2007年以来连续第10次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全市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据悉,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6月份,市人社局已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报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烟台拟提标准进行了分析测算。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送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函》。同时,为避免工作断档和二次发放问题,经省厅同意,自7月份以来,烟台市市直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已按每人每月1000元予以发放。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