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已下降至“不到三个人养一个人”。相关部门正拟用住房公积金与职业年金、长期护理险等补充养老保险。
众所周知,在“人口加速老龄化”趋势下,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等社保基金的收支状况,早已日益捉襟见肘甚至入不敷出。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同比仅增长15.5%,而支出则增长18.1%,支出增幅明显大于收入增幅。另一方面,相对于“五险”的拮据,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状况则明显要宽松很多。
这种背景下,考虑到我国现行公积金制度一直存在“受益群体比例较低”等问题,以“不差钱”的公积金来补充救济“很差钱”的养老保险,确有相当明显的现实必要性。
不过,在充分肯定这一思路的同时,恐怕也要看到,要想真正实现“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还面临诸多复杂的问题。
比如,所有权属并不完全相同的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基金之间,如何在制度上更加合理有效地对接?众所周知,“五险”与“一金”虽一直被人们并称,但依据现行法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构成养老保险基金大头的“社会统筹”则并不属于个人所有,只有其中的小头“个人账户”才归属个人。这样一来,“个人所有”的公积金如何顺利进入养老保险基金?是进“社会统筹”还是“个人账户”若进统筹,权属问题如何解决,若进“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共济性”又如何充分体现?
再者,“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之后,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何去何从,是彻底并入养老保险,还是继续保留?若彻底并入,公积金制度所要解决的住房问题,将用什么新制度代替?若继续保留,在大量“补充养老保险”后,公积金是否还依然“不差钱”,仍能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
此外,还应看到,“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养老基金的不足,但这种补充作用,显然又并不能太过高估,更不能将之视为彻底解决养老基金短缺的治本之策。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实缴职工人数仅为1.2393亿,但同期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人数则为 2.6219亿,前者还不到后者一半,而这还不包括数量更为庞大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这意味着,即使“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是有益的,也并不是所有养老保险参保者都能从中获益的,能获益的其实只是其中的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