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额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根据住房公积金月最高和最低缴存额
1、月最高缴存额。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并确定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3600元(单位和个人各1800元)。
2、月最低缴存额。根据安徽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和确定滁城(市直、两区)月最低缴存额为126元(单位和个人各63元),县(市)最低缴存额为116元(单位和个人各58元)。
3、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3600元;月最低缴存额滁城(含市直两区)为126元,县(市)最低缴存额为116元。
二、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决定》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列入工资的项目,认真、准确计算单位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
2、计入平均工资的有关津补贴和奖金,必须符合市组织、财政和人社等部门的规定;行业或单位自行规定的津补贴及奖金,必须提供省级(含)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本着“保低限高”原则,各缴存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月度缴存最高和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