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最新了解到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两年内,在太原市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据太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透露:太原市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促进我市工业稳定运行提质增效,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两年内,在全市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凡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低至19%,涉及1.5万余户企业,73万余人,两年共计减免6亿元;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低至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5%降低至1%,涉及1万余户企业,86万余人,两年共计减免3 亿元。
失业保险: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