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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社保看病标准是多少?2017年天津个人社保门诊报销比例

时间:2016-09-02 15:06:32    作者: hui12345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住院 (住院费—800或1300或1700的门槛费)*(85%【在职的】或 90%【退休的】)

  自费药除外

  门诊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大额医疗保险: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一)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二)成年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如下标准报销:

  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天津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今年全市新增就业目标4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520元,今年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8万元。天津还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人才引育新模式。启动“千企万人”特别支持计划,用3到5年时间,支持1000家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1万名。 www.baoXianzx.com

  年底大学生就业要达9成以上

  今年天津就业工作再出新招,努力实现群体就业和企业用工双稳定,全年新增就业4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

  天津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抓手,实施全民创业规划纲要和行动计划,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勤劳致富。同时,持续开展大规模职业培训,构建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全年新开发80个职业的400个培训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培养技能人才20万人。此外,继续把高校毕业生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对进入毕业学年的,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等活动;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全程跟踪服务;对困难家庭的院校毕业生实行包保责任制,限期推荐就业,年底大学生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

  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目标650万人 、1005万人

  天津今年将继续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参保和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合理兼顾各类人员提高待遇水平。全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65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1005万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分别达到345万人、287万人和760万人。

  天津将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考核实际缴费人数、连续缴费人数和在职退休比等结构性指标。把劳务派遣组织、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民工、灵活就业、中断缴费人员、农村居民作为扩面重点,推进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健全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520元,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8万元,将缴费全额补助的特殊困难人员报销档次由低档改为高档。建立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形成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特殊救助、意外伤害“五位一体”的梯次、兜底医疗保障体系。

  确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0%

  今年天津将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增加群众收入21条政策措施,以企业职工和低收入群体为重点,全面提高职工群众收入,确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0%。天津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纳入区县政府考核体系。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探索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部分单位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今年将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单位开展公务员聘任制和事业单位职员制试点,加快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不断激发干部职工队伍活力。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落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完善符合不同单位类型特点的聘用合同、岗位设置等制度。

  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支付、业务经办等与全市统一。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比例及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一)关于缴纳比例

  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

  1.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单位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1.补助范围: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补助标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3.补助方式: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中。

  4.补助期限:5年(即至2013年6月30日止)。

  二、关于大额医疗救助费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开发区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执行全市标准。2008年度,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费1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60元。

  2008年7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职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本人缴纳。

  (一)关于2008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1.在职人员

  对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2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2.退休人员

  以下两类退休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0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退休人员;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二)关于2009年1月1日之后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1.凡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

  2.凡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由本人缴纳。

  三、关于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一)开发区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统一执行全市报销标准。

  1.门急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封顶线

  (1)在职职工:800元—5000元。

  (2)退休人员:60周岁以下为800元—5000元;60周岁—70周岁为700元—5000元;70周岁以上为650元—5000元。

  2.门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为50%;45周岁以上为55%。

  (2)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为60%;70周岁以上为70%。

  (二)关于原参保人员补助

  对以下三类人员,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对其“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予以一次性注资160元。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的退休人员;

  3.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四、关于住院报销

  开发区参保人员执行全市统一的住院报销政策。报销比例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分别调整为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二)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为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报销80%。

  五、关于个人帐户注资、使用、管理及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与全市统一后,开发区个人帐户资金划转,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执行。个人帐户的使用、管理执行全市统一办法。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划入个人帐户。按如下比例划入:

  1.在职职工

  (1)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

  (2)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

  2.退休人员

  (1)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帐户40元;

  (2)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帐户50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月划入个人帐户60元。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转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

  (三)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处理

  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在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全部在途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工作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六、其他情况

  (一)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一旦从开发区转出,不论何时转出,将不再享受本通知涉及的有关待遇。

  (二)开发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社会化管理,其医疗待遇的享受不与退休前企业的缴费挂钩。

  (三)开发区医保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后,参保人员使用全市统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作为就医凭证和支付凭证,并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200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成本费用不需个人承担。

  (四)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在2008年7月1日制度统一后,补足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阅读: 保险 天津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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