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计算原则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举个例子
某员工经济补偿金60万,月薪4万;北京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21256元;员工在本单位工龄20年,那么应交个税是多少?
(1)应纳税额=经济补偿金-3倍社平工资=600000-255114=344886元。
(2)单月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免征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44886/12-3500】*25%-1005=5305.13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2*单月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5305.13=63661.56元
总结
(1)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免征税。
(2)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超过部分根据应纳税额、工作年限,套用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单年经济补偿金个人应缴纳的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