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16年7月1日出台并于10月1日起实施。细则以国家的《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为基础,结合近几年新出台的贷款政策及台州实际,对原有的管理细则进行调整和规范。
据了解,此次细则最大的修改之处在于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从原来按“职工月缴存额”计算可贷额度改为按“职工贷款前12个月的平均缴存余额”来计算。“职工的平均缴存余额”事实上就是职工对公积金缴存贡献度,缴得越多,缴存时间越长,可贷额度也就越高。
“相比新老两个额度计算公式,新公式的合理性及公平性显而易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处长卢耀洲告诉记者,原额度计算公式因强调“月缴存额”及“最长可贷月数”,会使那些低收入的职工及年纪大的职工贷款时受限制。同时,该计算公式又使一些短期缴存公积金的客户有时能轻易贷到高额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正常缴存者的利益。
“相比于兄弟地市,我们的政策略有不同。”卢耀洲介绍,目前全省已经有4个地市按照这种新的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分别是杭州、绍兴、舟山、金华。台州将继续保留最低可贷20万元的最低额度保障(一些地市为10万元,一些地市则没有设最低保障)。同时我市也不下调最高可贷额度,仍旧为单方40万元、双方80万元(有些地市已经下调到双方50万元);另外,新的计算公式规定夫妻双方额度可累加计算(即双方的贡献度可叠加计算不封顶)。
值得注意的是,因考虑到政策调整3个月过渡期的需要,新额度计算公式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除了额度计算公式之外,细则还对以下—些内容作了调整:放宽预售商品房贷款的申请时限,原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现可延缓至24个月内。职工贷款按双方计算贷款额度时,双方贷款条件要求一致,原政策只强调主贷方的贷款条件,对配偶方的要求则进行放宽。新政策要求配偶方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需达6个月以上,且保留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这是因为新政策的额度计算公式强调的是缴存贡献度,计算双方额度时,条件一致则方显公平。
卢耀洲表示,此次细则内容调整的着力点就是使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得更合理、更规范及更公正,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进一步做好后续措施跟进,保证广大职工能贷到款、贷足款、贷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