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又迎来了一大波利好,那些不务正业的“创投”企业则将面临清退。
中国政府网20日公布了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与之前的创业支持政策相比,此次的“创投新政”有多项突破,不仅在拓宽资金准入、完善税收优惠、畅通退出通道等投资人最关心的领域安排了具体支持措施,还明确了各项措施的直接负责部门。比如,《意见》对于进一步完善创投退出机制的要求就指定由证监会牵头负责。
对于《意见》要求的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9月1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已表示,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中,国有企业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可以把国企的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参与双创,促进稳增长、调结构,释放社会投资潜力助力实体经济。
引导资金支持前移
《意见》要求,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其中,“反向挂钩”一词引发关注。
有证券律师提出疑问:目前已经有早进入锁定期短、Pre-IPO锁定期长的规定,“反向挂钩”是不是按进入时间长短调整锁定期,形成锁定期的动态调整?
一位股权投资人士则向本报记者表示,“反向挂钩”应该是让进入早的投资能够提前解禁。在他看来,如果“创投新政”落地,将会引导投资前移,从而解决成长初期项目的燃眉之急。不过,在退出通道不畅、上市周期漫长的情况下,提前一年解禁的吸引力并不大。
事实上,创投企业风险较高,且越是前期风险越大。为了鼓励资金支持尽量前移,将投资期限与上市后解禁期反向挂钩,这一创新制度安排有其深意。
根据《意见》,做出这一设计的考虑主要是为了鼓励长期投资,要研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投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在资金来源方面,《意见》也加大了对长期资金,特别是保险资金进入创投领域的支持。一方面,要求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投企业和创投母基金。另一方面,要求建立创投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投领域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此外,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
李锦向本报记者表示,国企参与应当充分发挥国企资金引导、放大作用,重点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国企资金的政策引导、放大的作用,积极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改善融资结构,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但也有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国企参与创投好处不少,但如何提高效率是关键,期待政策在这一方面有所细化。
华峰资本项目总监杨炳龙则最关注银行资金未来能否参与股权投资。他对本报记者表示:“在拓宽资金准入上,现在险资也能参与股权投资了,而银行是拥有大量资金的机构。在国外,很多创投资金来源于社保基金、大学教育基金以及银行资金等,渠道多样化,融资模式很成熟。而国内创投的融资渠道没那么多,主要靠自己去募集资金,去找些高净值富豪之类的客户。”
证监会负责“退出通道”
“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为创业投资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李锦表示。
然而,作为一般市场主体,创业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获利退出,退出通道是否通畅,直接决定了投资人的投资动力和投资规模。因此,完善“退出通道”是关键一环。
“创投的退出通道目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扶持的企业上市,一类是企业被并购。未来政策具体怎么落地,令人期待。”杨炳龙说。
《意见》提出,要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
目前,互联网股权平台一直缺少明确政策。《意见》对此也提出,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根据国务院安排,证监会将牵头负责相关制度的研究和制定。
事实上,证监会近期已经在为理顺各层次市场频繁出手。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先后到北京中关村、山东股交中心及多家新三板企业调研。此外,新三板也启动了私募做市,希望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交易所市场才是“主战场”。“关键还是IPO要放开。”上述股权投资人士表示,多层次资本市场虽然给投资人提供了更多元的退出渠道,但是新三板、股权交易系统、私募报价系统等场外市场,流动性都太差,对创投吸引力不大。
严查“泡沫”创投
国务院支持创业投资,但不支持“助推泡沫”的伪创投。“创投新政”也有明确的四大原则,即坚持服务实体、坚持专业运作、坚持信用为本、坚持社会责任。
根据《意见》,真正的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
《意见》还明确,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投企业,将建立清查清退制度。
在税收支持方面,将统筹研究鼓励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意见》提出,将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在商事环境方面,《意见》明令禁止各地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相反,要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
在法律环境方面,国务院要求相关部委对创投、私募、外资机构完善立法。一是研究推动创投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完善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三是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