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这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
据统计,2016年安徽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61元,增幅为7.1%,略高于全国平均增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2185元。其中,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于9月底前全部兑现到位;由于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组织实施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9月底前已基本兑现到位。
安徽省人社厅养老处负责人告诉本网,此次上调养老金,两类人员都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主要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激励;适当倾斜调整主要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的统筹照顾。由于安徽省连续多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调整机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地积极调度资金,畅通发放渠道,发放过程进展顺利。
那么,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如何才能保证养老金都能足额发放?对此,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安徽省多措并举,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优势,积极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持续抓好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扩大参保覆盖面,提升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质量;同时,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确保全省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关于养老金转移,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国务院2009年对养老金的转移做了详细规定,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实施,结束了养老保险不能异地转移接续的历史。
同年,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由手工转移业务模式,转向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2011年实现全国全部地市入网接入服务。
2014年2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但要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
依据此次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 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 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安徽历年养老金调整标准
2016 每月增加65元(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调整
2015 每月增加125元+(2×缴费年限)
2014 每月增加95元+(2×缴费年限)
2014 每月增加90元+(2×缴费年限)
2012 每月增加100元+(2×缴费年限)
2011 每月增加90元+(1.5×缴费年限)
2010 每月增加80元+(1.5×缴费年限)
2009 每月增加65元+(1.5×缴费年限)
2008 每月增加55元+(1.5×缴费年限)
2007 每月增加90元(85周岁及以上:330元 80-84周岁:260元 75-79周岁:180元 70-74周岁:140元)
2006 每月增加85元
2005 每月增加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