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招财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外宣传“定期理财产品随时可以转活期”,包装成“理财变现”(如下图)。本质是它们自行设立了基于私募债券、资管计划等金融衍生品的二级交易市场。由于投资人只能“变现”平台自己发售的“理财产品”,这种“二级交易市场”是自我封闭与循环的,难以获得充分的流动性,不可能长久维持自我循环的可持续性。
更为致命的是,欧美的场外衍生品二级交易市场参与者是机构投资人,而招财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依靠有着庞大个人用户的支付宝,放任广大中小投资人进入衍生品交易的“二级市场”!
场内监管亟需客户资金集中存管
我们一旦看清了招财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拆分销售行为的本质是场外衍生品交易活动,按照前日国务院及各有关监管部门配套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中“穿透式监管”要求,对招财宝等这类《整治方案》中已经明确禁止的“绕道资管”模式,不必纠结其是否属于P2P抑或其他混业经营模式,只要判定招财宝的业务本质是场外衍生品交易活动,就可对作为产品分销渠道的互联网支付平台支付宝,判定其突破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放任不合格投资者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实质后果。
因此,我们有必要直接采纳国际普遍通行的针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与普遍措施,及时纠正招财宝与支付宝的违规行为:
一是严格信息披露要求,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如前述,按照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关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应要求招财宝这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应限于P2P、股权众筹等分业模式)向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全量披露机构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与风险事件等有助于监管的数据与信息;要求支付宝这类互联网支付与分销平台完整披露产品准入与销售信息。
二是尽快设立和统一合格投资者标准,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于2008年倒闭的雷曼兄弟曾发行了臭名昭著的面向个人投资者的“迷你债券”。表面上看,雷曼“迷你债券”与普通债券没有区别,定期支付固定利息,但实质是结构极其复杂的信贷挂钩票据(Credit Linked Notes),众多投资人因缺乏专业知识与产品信息,将其当成一种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大量购买,不幸承担了严重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对比招财宝这样的互联网金融“理财”,雷曼的教训殷鉴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