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发挥CCP机制,将这类场外衍生品进行集中登记结算。笔者曾指出:P2P等替代性金融机制本质上是将金融市场的功能替代金融中介的功能,但这种割裂的方式并不能产生更有效率与安全的金融创新,相反,大量中国的P2P平台纷纷设立所谓二级债权转让平台就是对这种非理性割裂的自我纠正。但由于它们都采用双边清算机制,甚至呈现出封闭性与自我循环,一旦产生流动性风险,则无人解救,进而产生信用风险,“小”则危害广大中小投资人利益,“大”则影响金融稳定、社会稳定。
因此,针对设立“二级市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应纳入场内监管,在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定的机场所完成交易集中登记结算;对规模较大的,应促使其采用独立CCP机制。
四是集中存管客户资金,实行保证金制度。我们要认识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呈现出明显的寡头性与生态性,即极少数量的互联网金融巨头掌握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资金流、信息流和上下游生态。
根据场外衍生品交易环节,巨头们实质上掌握着投资人、发行人、中间参与方的资金清算、合约管理、登记结算和风险管控。据媒体报道,截至2016年12月24日,招财宝总成交金额为3765亿元---这些资金都是通过招财宝的兄弟公司支付宝完成支付清算的。
据了解,不少支付机构都有分销理财产品的业务,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通过支付机构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自行处理完成资金的转移,它们变相行使了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使支付业务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大大降低,甚至有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也加大了金融风险跨系统传导的隐患。因此,零售支付系统监管原则与场外衍生品场内监管原则都要求客户资金集中化管理。
《整治方案》已经明确要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客户备付金实行集中存管,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交存资金暂不计付利息)。可见,这不仅是出于保护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用户资金安全的需要,而且根据前述场内监管原则,落实CCP机制首先就要求客户资金集中存管,这是场内监管的基础与前提。
结论
理论与实践告诉我们,打着“普惠金融”旗号的巧言令色甚至巧取豪夺不是“好的普惠金融”,金融体系不适用任何的自由放任主义。人民银行即将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不仅保障广大的互联网支付用户的资金安全,还为互联网平台上的场外衍生品场内监管破了题,是扭住了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这个牛鼻子,有着牵一发动全身的全局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