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在线1月3日讯 在国家法律法规面前也有漏洞,更不要说是一个小小的保险行业,近日一位购买了50万保险的受保者坠楼身亡,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其是自杀,并不予以赔偿,那么自杀和意外险的边界在哪呢,到底谁说了算?
凤阳县的程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50万保额的寿险和人身意外身故险,没想到他半年后坠楼身亡。程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程某系自杀为由,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程某坠楼身亡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这直接牵扯到50万的保险理赔金。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程某系自杀说法的成立,依法判决应支付50万保险赔偿金。
凤阳县男子程某,在广东中山市经商多年。2015年5月,程某在中山市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30万的终身寿险,以及20万的意外身故险。
不料,仅仅半年后,程某就出了事情。2015年11月份,程某在中山市一处正在装修的新房中,坠楼身亡。事后,围绕程某的死因,程某家人和保险公司却各执一词。保险公司拒绝了程某家人的理赔要求,以程某死亡原因系自杀为由,出具了一份拒赔决定书。为此,程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程某生前欠了巨额债务,有相关人员的笔录为证,因此他的死亡有自杀的原因。但程某家人认为,程某坠楼时,报警记录显示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不是跳楼,而且公安机关也没认定程某的死亡原因是自杀,只认定为高空坠落,因此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法。
据悉,程某坠楼时,新房还没装修完成,灯具刚装了一半,新买的床还没来得及拆封。程某才三十出头,上有二老,下有年幼女儿,因此家人认为程某无论如何也不会自杀。对于程某死亡原因,其家人认为是在窗台洗手时,不慎坠楼身亡。
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情形。对于被保险人程某的死亡原因,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死因为“高坠”,保险公司虽认为程某系自杀,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抗辩理由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50万的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