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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P2P案悄然迎来判决

时间:2017-01-10 20:34:46    作者: xiaowei    来源:网络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曾经轰动一时 中大财富案悄然迎来判决

  从2015年1月投资人向警方报案,到2016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历时近2年,广州P2P平台中大财富非法集资案终于暂告一个段落。

  据早前报载,中大财富是于2014年12月底被爆出提现问题的,2015年1月8日平台发布了提现调整公告。恐是方案难以契合投资人的诉求,投资人随后选择了报警。

  作为广州第一家被立案调查的P2P平台,事发后的中大财富一举一动曾备受媒体的关注。当时,央视财经频道即曾针对中大财富一案做了长达7分钟的专门报道。中大财富最近一次出现在媒体之上是2016年3月份。当时,平台的负责人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根据中国法律文书网所载《罗某某与夏平珍、甘宇兵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刑二初188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大财富非法集资一案做了判决。不过,一反此前的殷勤,媒体对该案的判决几无任何关注。

  判决书显示,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戊(平台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夏平珍(财务负责人)、罗某甲(运营总监)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甘某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夏平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书披露的数据显示,中大财富受害人达数百人之多,数百投资人累计充值接近8399万元,累计损失达5051万元。

  关于被害人损失赔偿的问题。法院判决,追缴被告人甘某戊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追缴数额以被害人损失和甘某戊违法所得数额为限,不足以弥补的被害人损失,责令被告人甘某戊退赔。

  平均不到2天判处1起非法集资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媒体所载,除了中大财富,近一月来已有十数起平台非法集资案了案。在2016年12月当月来看,全国范围内,平均不到2天就有1起P2P非法集资案得到法院判决。

  12月1日,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对莱芜某“XXXX”P2P投资理财平台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刘某甲、杨某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XXXX”P2P投资理财平台三位高管因非法吸存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二年、二年有期徒刑。

  12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神州通宝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李安东,华宝成,罗凤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神州通宝三位高管因非法吸存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二年、二年有期徒刑。

  12月2日,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对“足鞋贷”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郭光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足鞋贷负责人郭光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2月6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成都XX公司”相关负责人王某某作出判决。《王铭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2月1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汇上盈”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被告人刘志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汇上盈负责人刘志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2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网”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吴庆丰、权锋锋、钟晓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即“××网”三位高管分别被判处七年、七年、四年有期徒刑。

  12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德利贷电子商务平台”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李少菁,叶贵平,张涛涛,黄中,陈伟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德利贷五名高管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二年、二年、一年六个月、一年有期徒刑。

  12月14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某财富网站”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沈星峰、赵烈康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平台负责人一被判定犯有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一被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2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即平台负责人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2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融信宝”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穆海南等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平台两位负责人均被认定犯有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年。

  12月23日,乐陵市人民法院对某平台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判处书显示,宣某某、毛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十万元。

  1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创富资源网”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汪某洪、张某、陈某南、袁某、綦某、陆某锋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平台9名人员被认定犯有非法吸存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不等。

  12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鲁润创投”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陈延x、孙玉x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即“鲁润创投”五名负责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七年六个月不等。

  12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浙江至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至展投资南京分公司五名负责人被认定犯有非法吸存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到四年三个月不等。

  12月30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对“创盛投资”相关负责人作出判决。《金军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平台负责人金军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P2P非法集资案迎来2017年“首判”

  1月4日,P2P行业迎来2017年“首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发布《“有钱贷”网络融资平台两负责人一审获刑》案件快报。快报显示,平台两位负责人因犯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存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4年。

  众所周知,P2P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从目前法院的判决案例来看,P2P平台相关负责人入刑往往也是以非法吸存以及集资诈骗的罪名。

  而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6年,经侦介入、提现困难、停业、跑路平台高达1856家。其中,经侦介入以及跑路的平台亦有427家之多。

  随着网贷行业的深层洗牌,无疑将会有更多的问题平台浮出水面。这似乎也预示着,2017年及以后的日子,各地法院对P2P案件的审判将会更加频繁。

关键词阅读: P2P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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