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半年,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这意味着网贷行业迎来了继备案登记之后又一合规细则的最终落地。其中,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
1、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
2、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
3、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
4、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有了银监会明确的存管业务指引规范,银行进行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预计将明显提升。
此外,《指引》明确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以及对存管资金账户提出明确要求;
●一家平台只能委托一家存管机构,即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多头存管被叫停。
●同时,存管人很明确地限定在了商业银行。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模式被明确地否定了。
●《指引》还强调:网贷平台不得用存管人(存管银行)营销宣传。
●《指引》对资金存管账户进行了明确要求:存管银行为平台设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通知有哪些异同?
1
(意见稿)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正式稿)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2
(意见稿)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