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稿)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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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稿)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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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做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正式稿)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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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正式稿)第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组织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五)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以下简称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