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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正式稿)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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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当保存15年以上;
(八)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正式稿)第十二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九)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